2016年福州大学法学院880商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述题
1. 简述新形势下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调整。
【答案】对保险业的监管大致有两种方式,严格监管和松散监管。严格监管是传统的监管方式,发展中国家一般都采取或曾采取这种监管方式。在严格监管下,所有保险活动都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全面监管,包括市场准入、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松散监管是对偿付能力的监管,目前发达国家大多数采用这种监管方式,在松散监管下,监管机构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费率、保险业务甚至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而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与偿付能力有关的事项上。新形势下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调整:
(1)建立适度监管的保险监管体制
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监管,保险监管对保险业本身的发展是有利的,不受任何监控的保险活动潜藏着无序和混乱的危险,但过严的监管措施可能会阻碍保险业的发展。当没有监管时,就不存在监管成本; 监管程度低,监管的成本也低; 监管程度的增强,监管成本也将增加。同时,当监管程度低,市场的无序和混乱会降低保险市场的收益; 随着监管程度的增加,市场运作规范,保险业收益相应提高; 而当监管过分严厉时,则会抑制保俭需求,制约保险业发展规模,使得收益下降。可见,适度的监管才能使保险市场的收益达到最大而成本最低,监管程度过低或过高都不利于保险资源的最佳配置。
(2)完善保险监管体制
监管体制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完整和有效程度。完善的监管体制并不意味着管理越严,监管就越完善,对某一方面的严厉管制可能会破坏监管体系的完整和有效程度; 完善的监管体制也并不意味着能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完善的监管体制是保险监管机构所追求的目标,但应避免为完善而完善,造成成本增高,收益下降,乃至监管失灵。目前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①创造一个规范、公平的保险业发展环境;
②改进保险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法,加入WTO 以后,我国保险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法应与国际接轨;
③明确保险监管的最终目标,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是我国保险监管的最终目标;
④制定系统而全面规范外资保险机构的法律法规。
2. 简述商事账簿的意义。
【答案】商事账簿,也称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商事账簿具有以下意义:
(1)对于商人而言,是记载和反映其营业状况的法律依据;
(2)对于其他商人而言,通过商业账簿可以了解设立账簿者的经营状况及其经济实力;
(3)对主管机关而言,商业账簿是主管机关进行财务检查、考核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的依据,特别是税务机关进行征税的依据;
(4)对于债权人而言,在企业清算和破产时,是清理债权债务的依据; 对于公司而言,是股东行使分配股息、红利和剩余财产及计算股份帐面价值的主要依据。
3. 试述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答案】发起人是指公司设立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其设立活动对于认股人、因设立活动而成立的公司都有直接的影响,为了增加发起人的责任感,防止滥设公司以及以公司名义进行欺诈活动,发起人应该承担如下责任:
(1)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
①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须保证公司在登记时,其财产的实际价值不得少于章程所规定的资本额。如果公司登记时其财产不能满足章程所规定的数额时,发起人有义务填补这部分差额。这种责任又称为“差额填补责任”或“差额责任”。
②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须就自己的设立行为对公司负责,发起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过错责仟,即发起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2)在公司不能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
①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
设立费用及债务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只能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立法一般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②对己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
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4. 试析商法的独立性。
【答案】商法的独立性问题集中表明了商法的价值,决定着商法的前途和命运。
(1)在20世纪上半叶,确切来说,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
①商法从民法中分划出来,构成一个独立而完整的体系,成为法学的一个部门,这是19世纪法学发展的一大成就,是人们对经济活动,尤其对经营活动之规律、特点在理性的基础上有了更为深刻认识的结果,是法律技术和立法完善的标志。
②在20世纪卜半叶,少数国家一反19世纪己成定局的法律部门划分方法,实行民商合一,将商法并入民法之中。一时间在法学界引起了商法独立性的危机。
其实,无论实行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商法都是一个实体的法律部门,它与民法在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和方法、社会功用及价值等方面都存在不可替代的巨大差异。但是,承认商法的独立性,并非是否定其与民法的共性,即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而商法始终是其特别法,二者之间存在的是一种无法割裂的私法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结构上的关联。
(2)20世纪下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整个社会思潮发生了极大变化,人们的政治观念、法律观念以及生活哲学都受到新思潮的洗礼。有人开始怀疑商法的实际社会意义和价值,极力宣扬商法在新时期经济活动中的局限性和弱点,提出要用一种新的法律部门,即用经济法来取代商法。
②没有经济上的自由,就不可能形成刺激经济不断增长的市场。商法作为商品经济秩序的基础,就不能失去其应有的地位,就不可能为其他法律所取代。因此,用经济法来取代商法,不仅不现实,而且为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制度所不能接受。
③商法与经济法之争反映了一个国家制度抉择的价值基点,即法律是应以保护经济主体的平等、自由为第一前提,还是应以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为首要任务,即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是应建立在市场经济秩序之上,还是应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直言之,在以市场结构为基础的社会,商法独立存在的价值是无法抑制和抹杀的。
(3)中国商法的独立性,从表面看来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如何划定商法的范围,寻找到商法独立的内在基础,使商法从形式到内容上都真正独立起来,还有两个层次性的工作等待我们去做。一个是商法部门和商法学的建立,另一个则是中国商法典(或商法通则)的制定。只有完成了这些工作,中国的商法才可以说是真正的独立。
5. 简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答案】规范性文件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或加工,使之有序排列,便于实施的活动。其方法包括以下三种:
(1)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是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并确认其法的效力的活动。清理法律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制定或发布该项法律的主体,清理的对象是一定时期或范围内发生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清理不对法律文件的内容作任何变动,只是就法律文件从整体角度进行审查、清点和整理。
(2)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辑成册的活动。它是对正在生效的法律的汇编,不能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因此不是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法律汇编的种类很多,有官方法律汇编和非官方法律汇编,法律汇编和法规汇编等。
(3)法典编纂
法典编纂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大型、完备的法律。即对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整理、修改、补充,删除其矛盾、冲突、重叠的部分,增加适宜的内容,从而产生出一部新的、完整的法律。法典编纂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立法活动,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施行。
6. 试述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管理。
【答案】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者保险人的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人。我国《保险法》第124条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代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