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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802法学综合(国际法、民商法、刑法学)之《商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再保险

【答案】再保险,又称分保险或第二次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中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再保险有三个特点:①再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是保险人,原保险当事人中只有一方是保险人; ②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必然是原保险所承担的部分保险责任; ③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实际上是一种责任,它属于责任保险。

2. 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①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此外,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上的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更不能要求用股东个人的财产清偿债务。

②资本募集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来筹集公司的资本,任何人只要愿意支付股金,购买股票,就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③股东出资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要均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可以不同,但每股的金额必须相等。

④公司股票的流通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原则上可以自由买卖。股票交易有两种形式,一为上市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二为柜台交易,即在证券公司的柜台直接交易。

⑤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3. 定期租船合同

【答案】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特征包括:①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 ②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 ③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 ④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4. 外国公司

【答案】外国公司是依照外国法律在本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外国公司是相对于本国公司而言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的国籍不同。凡国籍隶属于外国的公司为外国公司。

5. 汇票

【答案】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具有下列特征:①汇票是票据的一种; ②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 ③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

二、简答题

6. 试评价我国有关破产犯罪的立法概祝。

【答案】(1)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未对破产犯罪作出具体的规定。

(2)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后的《刑法》仍未设定我国完整的破产犯罪罪名体系、罪状和法定刑,只规定了两个相关的犯罪,即“询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和“妨害清算罪”。

①该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询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该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可以看出,第162条的规定显然是与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第196条关于“清算中的公司资不抵债时,清算组有申请破产的义务”等内容相衔接的。但严格说来,该两种犯罪并不属于破产犯罪的犯罪体系内容,因而,构建我国完整的破产犯罪制度有赖于将来破产法或者刑法典的完善。

7. 试述1910年《碰撞公约》对碰撞责任的划分原则。

【答案】1910年《碰撞公约》第2-4条将碰撞责任划分四种:

(1)如果碰撞的发生是出于意外或出于不可抗力,或者碰撞原因不明,其损害应由遭受者自行承担;

(2)如果碰撞是由于一船舶的过失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责任应由过失方承担;

(3)如果碰撞是由于双方的过失或多力的过失引起的,各方应按其过失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但考虑到客观环境,不可能确定各方的过失程度,或过失程度相等,则应由各方平均分担责任;

(4)对于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由过失船对第三者负连带责任。

8. 简述财产损失保险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答案】除外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所发生的损害,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而言,被保险财产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害,被保险人即使受有不利益损失,保险人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害的。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由此发生的风险为道德危险,不应属于保险赔偿的范畴。

(2)保险合同特约战争或军事行动或者政府行为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害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战争或军事行动、甚至政府行为造成的损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投保人加付保险费而投保战争险等附加险的,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保险合同特约核子辐射或者放射性污染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害的。因此类损害的后果巨大,其发生的频率也难以事先预测,一般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无例外地视其为除外责任。

(4)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性状造成的损失,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这主要指被保险财产因本身的缺陷、霉烂、变质、受潮、虫咬、自然耗损、锈蚀等原因而发生的损害,不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5)财产性质或目的除外。依财产损失保险的性质或目的,被保险人的不应属于可保财产范围内的财产所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6)保险单列明的其他原因。

9. 试述公司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之间的关系。

【答案】公司独立人格性,说明它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因而它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公司人格的否认被形象地概括为“揭穿公司的面纱’,,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基本前提。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表明了法律的这样一种价值取向,即法律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主体资格正常的、当然的状态,也是公司存在与经营的基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基本前提也必须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否则根本无否认之说。

(2)公司人格否认是对公司人格的个案的、具体的、暂时性的否定。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适用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而不是对公司人格普遍性、永久性的否定。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在具有上述情形的个案中适用,同时也只是用于有滥用有限责任的股东,而非全体股东。

(3)公司人格否认是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格独立制度的必要补充和根本保障。

法律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始终是,也只能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有益而必要的补充。正是二者的功能互补,才使法人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才张扬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综上所述,公司人格独立与公司人格否认是一个极具哲理性的命题,在这一对关系中不仅包含着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追求,而且还蕴含着对债权人利益及交易安全的价值判断,应当联结考察、辩证分析,力一能悟出其中所包含的均衡、和谐的思想。但是,无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如何重要,它只能是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补充。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要慎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决不能本末倒置,导致对法人制度的破坏。

三、论述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