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802法学综合(国际法、民商法、刑法学)之《商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事账簿设置原则
【答案】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2.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答案】依据基金券变现或买卖方式,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总数是不固定的,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追加发行,投资者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加持有或要求基金回购而减少持有。为了应付投资者中途变现,开放型基金应从所筹资金中拨出一部分,以现金形式保持这部分资产。
封闭式基金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总数是固定的。完成发行计划后,不再追加发行。投资者也不得要求基金回购,但可将持有的股票或受益凭证通过证券市场转让。
开放式与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前者的发行规模是变化的,便于业务扩展,适应发达的金融市场,后者则固定不变,多为不发达市场所采用;
②前者的定价是依据基金的净资产值,后者则取决于市场供求;
③前者的投资者可将投资赎回,后者则不可;
④前者的资金运用成本较高,后者相对较低。
3. 破产共益债务
【答案】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共益债务的特征有:①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因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而应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请求权。②是以破产财团也即全部破产财产作为支付和清偿对象,以破产管理人作为权利行使的相对人。③多因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而产生。④均依破产程序进行的需要及实际开支的多少,而随时、足额拨付或优先于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4. 复保险合同
【答案】(1)复保险合同,又称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2)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金。
5. 保险
【答案】广义的保险,是指为了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充分的物质准备来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合作保险。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即保险人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子保险金的活动。商法中的保险即为商业保险,其性质为商行为的一种。保险的特征包括:①保险的自愿性; ②保险的有偿性; ③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④保险的损益性; ⑤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⑥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二、简答题
6. 试析支票与汇票的异同。
【答案】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约票据。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1)支票与汇票的相同点
支票和汇票都是委付证券; 支票和汇票都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支票和汇票之间的不同点
①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没有此项限制;
②支票(除保付支票外)没有主债务人,而汇票在承兑前也没有主债务人,承兑后付款人为主债务人;
③支票出票时,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而汇票则无此要求;
④支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而汇票的出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
⑤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无到期日规定,而汇票则有到期日的规定;
⑥支票无承兑制度,而汇票有承兑制度。
7. 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的赔付方式。
【答案】(1)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合同是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是不足额保险合同。
(2)对于足额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对于不足额保险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8. 试述保险合同订立的步骤。
【答案】保险合同作为商事合同的一种,其成立的基本要件是当事人双方在意思自治基础之上达成合意。保险合同的订立在程序上经历了从意思表示之合意到保险单证给付的过程,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
投保人包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保险人同意承保,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承诺
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逐项审查,愿意接受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并表示同意的,则表明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要约条件。同意承保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保险人以言词、书信表示同意,或者保险人将保险费收据交付投保人表示同意。承诺之生效同样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3)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不断协商的过程,是要约、承诺、新要约、再要约直至最终承诺的过程。只有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就合同条款完全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才可以依法成立。但有相当多的简易保险,如旅客乘坐飞机时购买保险单,当口头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后,付款和交单实际上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类保险合同因采格式条款,双方实际上已无再协商之可能。
(4)多数保险合同订立以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为必要形式
多数保险合同订立之要约以投保人填具投保单的形式来表示,承诺以保险人同意承保,即接受投保单来表示。由此,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或者有关书面文件事实上己经成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9. 简述债权人会议成员的条件和权利。
【答案】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但是由于破产法同时规定有债权申报制度,未如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依法被剥夺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所以实际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能够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的债权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其债权必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债权人会议成员依法享有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和在会议上发言、询问、表决等权利。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法在未放弃其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时,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于债权人会议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均可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
三、论述题
10.试述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及其完善。
【答案】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市场业务规则构成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石,这些法治规则对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秩序以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有基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