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南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比例给付条款
【答案】比例给付条款,亦称共保比例条款。在健康保险中,由于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不存在是否足额投保问题,同时由于健康保险的风险不易控制,因此,在大多数健康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支出均有比例给付的规定,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比例给付,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例如,保险人承担70%,被保险人自负30%)给付,也可按累进比例给付,即随着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计递增,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累计递减。这样规定,既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解除其后顾之忧,也利于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
2. 相互保险公司与相互保险社
【答案】(1)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具有以下特点:
①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
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顾客; 既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时又是保险人。他们只要缴纳保险费,就可以成为公司成员,而一旦解除保险关系,也就自然脱离公司,成员资格随之消失。
②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非营利型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以各成员缴纳的保险费形成公司的责任准备金,来承担全部保险责任,成员也以缴纳的保险费为依据,参与公司盈余分配和承担公司发生亏空时的弥补额。因而没有所谓的盈利问题的存在,所以,相互保险公司不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组织。
③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类似于股份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即由保单持有人组成的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上已经控制了公司的全部事务,会员很难真正参与管理,而且现在已经演变成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代理人营运管理,负责处理一切保险业务。
(2)相互保险社是同一行业的人员,为了应付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自愿结
合起来的集体组织。相互保险社是最早出现的保险组织,也是保险组织最原始的状态。与相互保险公司相比较,相互保险社具有以下特征:
①参加相互保险社的成员之间互相提供保险,即每个社员为其他社员提供保险,每个社员同时又获得其他社员提供的保险,真正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②相互保险社无股本,其经营资本的来源仅为社员缴纳的分担金,一般在每年年初按暂定分摊额向社员预收,在年度结束计算出实际分摊额后,再多退少补。
③相互保险社保险费采取事后分摊制,事先并不确定。
④相互保险社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社员选举出来的管理委员会。
3. 物上代位
【答案】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保险人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4. 保证基金制度
【答案】由于竞争性保险市场中保险人丧失偿付能力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为了应对偿付能力丧失的情形,有些国家设立了丧失偿付能力保证组织或保证基金,即保证金制度。基金可能由政府管理,也可以由保险业自身出资并负责运作。有些国家的担保机制是根据事先对保险人的评估而设立的,有的是根据对保险人丧失偿付能力之后的评估而设立的。保证基金的赔偿限额可以是适中的,也可以是宽松的。有些国家和地区的被保险人可以在赔偿限额之内得到完全的赔偿,而有的国家和地区的被保险人必须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
5. 实用分类法
【答案】保险形态的实用分类法来自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是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操作的需要对保险业务进行的划归。由于实践的丰富性、变化性,使保险的实用分类比法定分类与理论分类更具有多样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保险公司可以按其经营的业务侧重点或业务量对保险业务进行划归,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现有规模进行划归,还可以根据保险需求市场的状况进行划归。实用分类对保险划归是基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通过对业务的划归而更好地调整自身的经营,以适应保险需求市场。
二、简答题
6. 请说明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关于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的不同要求。
【答案】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因而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也不尽相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时效的不同要求主要表现为:
(1)财产保险合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训一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失去了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是由财产保险的补偿性所决定的,因为没有保险利益就无所谓损失,自然也就无需补偿。
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时,对保险标的可以不具有利害关系,但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利害关系。”这是由于海上保险的利益方比较多,经济关系复杂,保险合同经常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保险标的不受被保险人所控制。而财产保险的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所以海上保险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受损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
(2)人身保险合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
人身保险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这是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而非投保人,即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享受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所以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强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毫无意义。而且法律规定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指定,如果由于受益人的故意行为致使被保险人受到伤害,受益人则丧失受益权。这就能够有效地防范受益人谋财害命,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和利益。此外,人身保险具有储蓄的性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相当部分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的积累。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投保时存在。
7. 健康保险的特点?
【答案】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生育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所需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它是人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