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海洋大学保险硕士教育中心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可保利益
【答案】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权力或利益。
2. 理论责任准备金
【答案】责任准备金是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给付总额与保险责任相平衡的原则,根据保险事故和给付的性质,从收取的保险费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留的资金。
3. 财产损失保险
【答案】财产损失保险是以承保保险客户的则产物资损失危险为内容的各种保险业务的统称,是财产保险传统的也是最广泛的业务来源。财产损失保险的业务体系包括:①各种火灾保险,如团体火灾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②各种运输保险,如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 ③各种工程保险,如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财产损失保险的共同特征就是保险标的均属十实体标的,即各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物资,但各种具体保险业务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多差异。
4. 现实的均衡监管水平
【答案】现实中的监管机构的目标函数不仅包括监管净收益,而且包括监管机构自身的价值追求,如监管机构的扩大、良好的社会形象、职员的职业成就感等。依据现实中的监管机构的目标,就会形成一个现实的均衡监管水平。一般而言,现实的均衡监管水平高于理想的监管均衡水平。
5. 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
【答案】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一个保险市场上有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自由进出市场。在自由竞争模式下,保险市场处于不受仟何阻碍和十扰的状态中,同时由于大量保险人的存在,且每个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所占份额的比例都很小,因而任何一个保险人都不能够单独左右市场价格,而由保险市场自发地调节保险商品价格。在这种市场模式下,保险资本可以自由流动,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国家保险管理机构对保险企业的管理相对宽松,保险行业公会在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般认为完全竞争是一种理想的保险市场模式,它能最充分、最适度、最有效地利用保险资源。因而,保险业发展较早的西方发达国家多为这一类型。但是,自由竞争发展的结果,必然导致垄断。自垄断资本主义以后,完全竞争已无现实性。现实保险市场中存在的竞争往往是一种不
完全的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竟争)。
二、简答题
6. 比较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
【答案】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常见。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满足复效条件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种;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解除而终止外,一般不存在当事人违约的问题,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是因投保人违约而造成的,即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2)两者产生的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当事人如需维持保险关系需另订合同; 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根据当事人就是否恢复合同效力所达成的协议,合同可能复效. 也可能被解除。
7. 试比较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的异同。
【答案】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不同的责任保险业务都有着各自的特点:
(1)承保风险不同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产品责任保险是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则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2)责任范围不同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诉讼费用等; 保险人承保的产品责任风险,是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在责任事故中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法律费用等,导致这种赔偿的原因主要是各种意外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3)保费确定方式不同
公众责任保险通常视每一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订费率,以便确保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与所收取的保险费相适应; 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的拟订需考虑如下因素: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大小、产品数量和产品的价格等;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一般根据一定的风险归类确定不同行业或不同工种的不同费率标准,同一行业基本上采用同一费率; 制定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时,需要着重考虑投保人的职业种类、工作场所、工作单位的性质等。
(4)赔偿方式不同
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的确定,通常采用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方式,既无分项限额,又无累计限额,仅规定每次公众责仃事故的混合赔偿限额; 产品责任保险通常以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为基础,而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内生产或销售;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通常是规定每个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其发生雇主责任保险时的保险赔偿额度,每一雇员只适用自己的赔偿额度; 职业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对赔偿会通常规定一个累计的赔偿限额:法律诉讼费用则在赔偿金之外另行计算。
8. 何谓保险利益原则? 为什么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存在?
【答案】(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条件或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否则,为非法的或无效的合同。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2)保险合同成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原因
①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宗旨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出险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但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所以,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由于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就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②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保险事件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如果投保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