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河南大学社会保障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请比较给付确定模式(Defined Benefit )和缴费确定模式(Defined Contribution )这两种养老保险缴费模式的异同。

【答案】给付确定模式,是先设定养老保险金为保障一定的生活水平需要达到的替代率,以此确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再结合相关影响因素进行测算,来确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因此,这种模式实质上是“以支定收”模式。给付确定模式维持的是短期内的横向平衡,一般没有结余。这种模式通常和现收现付模式联系在一起的。

缴费确定模式,是结合未来的养老负担、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货膨胀率、企业的合理负担、现行劳动力市场和工资水平等因素,经过预测,确定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比较稳定的缴费比例或标准,再根据这个缴费标准来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并完全或部分地存入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在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后,以其个人账户中的金额作为养老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一部分。这种模式实质上是“以收定支”。缴费确定模式维持的是长期内的纵向平衡。这种模式通常和完全积累或部分积累模式联系在一起的。

(1)二者的相同点

给付确定模式和缴费确定模式都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模式,对于保障老年人退体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2)二者的区别

①从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承担风险的角度

在缴费确定制中,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不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任何金融风险,养老保险金受益由基金积累额和投资收益决定,唯一的治理问题是缴税(费)和受益的及时支付、基金资产的管理(包括绩效测算和评估)、基金监管,以及向企业和参保职工披露相关信息。在待遇确定制中,作为政府代表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承担各种形式的金融风险,提供最低投资收益率担保,或者保证给付一定比例的工资替代率。

②从风险分担的兔度

待遇确定制与缴费确定制在积累期的差异和受益风险是完全不同的,缴费确定制更注重制度设计引起的成本效率问题,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所有风险; 而待遇确定制更注重精算方法和精算成本,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为预定的社会保险金待遇水平提供担保。

③从缴税(费)激励的角度

待遇确定制的给付与职工退休前的缴税(费)没有直接关联,职工有不缴税(费)或“搭便车”的动机; 而缴费确定制的给付水平取决十职工退体前的缴税(费)积累和投资收益积累水平,职工有很高的积极性为自己的个人账户缴税(费)。

2. 我国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

【答案】我国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是:

(1)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3)社会统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职工退体费用。

(4)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可以转移和继承,并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5)养老金待遇

①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巧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体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②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新的政策已经改变,详见《社会保险法》)

③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巧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④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己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6)管理服务社会化

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积极创造条件将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

(7)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

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征收,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和属地化管理等。

3. 我国现行残疾人社会保障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答案】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身有残疾的社会成员,在失业、失学、失去抚养人或赡养人、年老、疾病、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足够的物质帮助而建立起来的特定保护性的援助制度,属于整个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残疾

人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包括:

(1)残疾人就业保障

残疾人就业保障就是国家和社会帮助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为他们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就业以及社会为残疾人就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服务和保障其正常就业的各种措施。

限于我国的财力物力条件,不可能将所有的残疾人都供养起来,而发挥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潜能,帮助他们就业,不仅能使其自食其力,减轻国家、社会和家庭的负担,有利于开发劳动力资源,促使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而且还有助于使残疾人以平等的姿态走向社会、融入社会,摆脱贫困。

(2)残疾人生活保障

残疾人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对靠自身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贫困残疚人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救助措施。对生活困难的、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残疾人社会保障中最基本的内容。残疾人因丧失劳动能力,缺乏个人收入,生活来源处于无保证的状态,需要国家和社会帮助这部分残疾人解决温饱问题。

(3)残疾人康复保障

残疾人康复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给予残疾人物质帮助,使他们达到和保持生理、感官、智力、精神和社交功能上的最佳水平,从而使他们借助于某种手段,改变其生活,增强自立能力。

康复包括提供或恢复功能、补偿功能缺失或补偿功能限制的各项措施,一般包括下列服务:及早发现; 诊断和处理; 医疗和护理; 社会、心理和其他方面的咨询和协助; 进行自理训练,包括行动、交往及日常社会技能,并为听觉、视觉受损害者和弱智者提供所需的特殊器材; 职业技能训练、职业培训、公开招聘和保护性的就业安置; 提供辅助器械、行动工具及其他设备; 专门教育服务; 后续工作。

(4)残疾人教育保障

残疾人教育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保障患有残疾的儿童、青年和成年享有平等的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机会,使残疾人教育成为教育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是残疾人全面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条件。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对残疾人教育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其核心内容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残疾人教育给予特别扶助;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部署和领导; 要遵循依特性施教的原则,分别通过普通教育方式和特殊教育方式实施,特殊教育是对有特殊需求的人实施的教育,在教育过程中,需要有特殊的教具、学具和特殊的教学方式。

(5)残疾人环境及服务保障

残疾人服务保障是指社会为方便残疾人生活,满足残疾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残疾人提供的各种无障碍设施、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各种优先服务和照顾。它包括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残疾人方便进出和享用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住房和公共交通工具而专门提供的无障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