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南大学社会保障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其他子系统之间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答案】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其他子系统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1)社会保险的理解
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面向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目标是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收入来源时,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此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2)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其他子系统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其他子系统的联系之处在于他们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一起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缺少他们当中的任何一种都不是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但是,社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子系统也有不同之处。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它所占用的资金也是社会保障基金中的最大部分。
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相比,社会保险具有如下特点:①强制性,过国家立法推行,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必须参加; ②互济性,参加者定期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当其中有人遭遇风险而受到经济损失时,可以按规定领到一定数量的保险金,实行风险分担、互助共济; ③储备性,参加者按规定缴纳费用作为基金,储存待用; ④补偿性,社会保险给予参加者的物质帮助,限于收入损失的补偿,即劳动者在劳动中断、收入中断时才有权得到给付。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是一种缴费制的社会保障,它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关的原则,必须尽到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 如何理解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善变?
【答案】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需要立足于一定的立法理念的基础之上。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擅变表现在:
(1)济贫法时代
社会保障立法的渊源实际上从济贫法时代算起,无论是旧济贫法时代还是新济贫法时代,立法者以新教伦理观为依据,以惩戒性“矫治”观念作为立法的基本理念。这种理念认为贫穷是由个人因素而非社会因素造成的,“贫穷是万恶之源”,因此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建立起来的济贫制度作为一种矫治制度,是以被救济者丧失个人尊严、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为基本前提的,接受救济者往往要接受严酷的惩罚。
(2)稗斯麦时代
德国像斯麦时代于1881-1990年间颁布的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老年和残疾保险法等一批社会保险法律,揭开了现代社会保障立法和制度建设的序幕。但当时的立法的主要动机是为了
瓦解工人阶级的斗志,对工人阶级作出的不得己的让步,因此,当时的立法理念主要是“怀柔”。
(3)20世纪以后
维护社会稳定与社会公平,逐渐成为社会保障立法理念,人们开始真正享受合法的社会保障权益; 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可以作为社会保障立法的一个分水岭,社会保障立法的理念开始突破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而谋求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新价值,社会保障制度亦由以前的临时应急措施而变成长期稳定协调发展战略。
综上,社会保障立法理念擅变的历程概括为这样一条线索,即从惩治术到怀柔术,再演变到社会稳定与社会公平维系机制,进而成为国家长期稳定协调发展的战略措施。
3. 医疗保险待遇的给付方式
【答案】医疗保险待遇的给付方式有:
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分为后付制(Fee for Service)和预付制(Budget Control)。前者指按服务项目付费; 后者有总额预算包干、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工资制等方式。
(1)按服务项目付费
这是医疗保险最传统、应用最广泛的支付方式。指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机构上报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服务量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它属于事后付费。在具体操作上,它可以先由医疗单位付费后再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也可以先由患者垫付再从医疗保险机构报销部分或全部。这种付费方式具有实际操作方便、适用范围广泛等优点,但由于医疗机构的收入同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数量直接相关,医疗机构因此具有提供过度服务甚至虚报的动机。同时,第三方付费的事实亦使医、患双方缺乏费用控制机制,从而容易造成医疗浪费等结果。
(2)按人头付费
指医疗保险机构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1年),根据接受医疗服务的被保险人人数和规定的收费标准,预先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在此期间(1年),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一切医疗服务,不再另行收费。按人头付费实际上就是一定时期、一定人数的医疗费用包干制。由于医疗机构的收入与被保险者的人数成正比,与提供的服务成反比,结余归自己,超支自付,这就产生了内在的成本制约机制,从而有利于医疗费用控制和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不过,这种付费方式也可能产生鼓励医疗机构以较低的医疗费用而减少服务提供或降低服务质量的现象。为了保证医疗质量,防止医疗服务质量降低,一些国家甚至规定了每个医生最多照管病人的数量。在丹麦、荷兰、英国最早实行按人头付费的办法后,意大利、美国等国家也广泛采用这种方式来支付医疗费用。
(3)总额预算制
指医疗保险机构通过对服务地区的人口密度、人口死亡率、医院的规模、服务数量和质量、设备设施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和测算后,按照与医院协商确定的年度预算总额支付医疗费用的方式。这种付费方式的特点是,医疗机构必须为前来就诊的被保险人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自负盈亏,所以又称为总额预算包干制。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采用这种付费方式。
(4)按病种付费,亦称按疾病诊断分类定额支付
这种方式是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法,将住院病人的疾病分为若干组,每组又根据疾病的轻重程度及有无合并症、并发症分成若干级,同时将住院病人的疾病按诊断、年龄、性别等分为若干组,对每一组的不同级别分别制定价格标准,按照这种价格对该组某级疾病治疗的全过程进行一次性支付。简单地讲,就是按诊断的住院病人的病种进行定额支付。该方式的优点是可以激励医院为获得利润而主动降低成本,缩短平均住院日,一定程度上减缓和控制医疗费用上升的趋势。缺点是难以在水平不同的医院、服务项目、质量以及病例的组合中建立准确、恰当的分类系统,尤其是当诊断界限不明时,容易诱使医生令诊断升级,以获得较多的费用支付,而且标准复杂,调整频繁,管理成本较高。
(5)工资制
指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合同医疗服务机构医务人员所提供的服务向他们发工资,以补偿医疗机构人力资源消耗。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医疗保险机构能够较好地控制医院的总成本和人员开支,医务人员的收入也有保障。缺点是由于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给医务人员的费用是固定的,与医务人员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无关,所以不能形成对他们的激励机制,有可能会导致医疗服务质量的下降。这种方式广泛应用于芬兰、瑞典、前苏联、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土耳其、印度、印度尼西亚、以色列以及拉美国家。英国、加拿大等国对医院里的医生也实行这种方式。
4. 社会保障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案】社会保障的特征主要包括:
(1)公平性特征
①保障范围的公平性;
②保障待遇的公平性;
③保障过程的公平性。
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特征,并非以不讲效率为条件。
(2)社会化特征
主要表现在:①制度的开放性; ②筹资社会化; ③服务社会化; ④管理与监督社会化。
可以肯定,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还会进一步强化其社会化特色,这既是社会保障责任由社会分担的需要,也是这一制度提高效能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3)福利性特征
主要表现如下:
①社会保障的福利性特征
相对于社会成员个人而言,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要小于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收入。换言之,凡所得大于所费即具有了福利性。因此,社会保障的福利性特征,体现的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交易成本低于所获得的保障待遇。这一特征的形成,主要是因为除社会保障参与或受益群体外,政府、雇主及社会各界还在一定程度上分担着个人的生活保障责任。福利性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决定了社会保障虽然可以引进一定的市场机制,但它在本质上却是市场机制无法调控的。因此,可以自由讨论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与水平问题,并适当控制其范围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