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现实生活中,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是大量存在的,如委托他人拍摄照片、设计企业标志, 委托书法家题写单位名称等。这种委托创作关系下完成的作品,理论上称为委托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际上并没有委托作品这个法律术语,只有第17条对于委托作品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由于法律条文用语的概括和粗疏,在理解和适用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争议。 本文的目的在于阐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委托作品的规定,并将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作出介绍,并对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和争议加以分析,以期对相关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第一章对侧重对委托作品的概念和特征作了介绍,对委托作品与容易混淆的相关概念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了合作作品、法人作品以及职务作品的定义和要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委托作品与这些类似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第二章分析委托创作合同。委托创作合同是委托作品的基础,因此厘清相关理论问题是十分关键的。在对比了委托合同及加工承揽合同后,得出了结论:委托创作合同既不是委托合同也不是加工承揽合同,而是自成一类的无名合同,并且是诺成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考察委托创作双方关于著作权意定归属的约定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委托作品中作者对于著作权是原始取得,作者可以对其著作财产权约定转让,委托人对于相关著作权的取得是继受取得;转让范围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著作人身权是专属于作者的,不可转让。第四章考察委托作品的法定归属,我国法律规定,委托创作双方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属于受托人。在比较法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行规定是符合现代法治发展趋势的,是合理的。但是作为权利平衡,同时应当赋予委托人使用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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