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宪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关系与宪法体系
【答案】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的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
2.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
【答案】(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2)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3. 行政机关
【答案】国家行政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其基本特征在于执行和管理。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机关的组织以“三权分立”原则为指导,国家行政权由行政机关掌管,行政机关肩负着广泛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4. 选民
【答案】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选民成为选举权主体应具备下列要件:①实质要件。首先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这是积极要件; 其次是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这是消极要件。②形式要件。必须经过选民登记,这是国家依法对每个选民行使选举权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
5.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答案】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我国选举法从基本国情出发,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层次较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要经过两级或三级间接选举产生,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 政党制度
【答案】政党制度是指有关政党的地位和作用、组织和活动,特别是有关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各种制度的统称,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力一国家构成了宪政、民主制度的核心和支柱。政党的制度化,缘于法治的要求。政党制度可以分为一党制和多党制。
二、简答题
7. 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公民处于何种地位?
【答案】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定义务的自然人。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公民处于主体地位,是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1)公民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是由其内在特征决定的。
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主体资格,既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所决定,又从个体方面体现并且不断实现着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主权在宪法关系中的现实表现形式。具体说来表现在:
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政社会的根本原则。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它意味着社会政治关系只能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独自控制国家政治事务的特权。
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一方面,公民具有的意志自由是其参加宪法关系实践的必要条件。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公民的社会政治实践活动; 公民意志自由的程度,决定着他参与政治实践的程度。另一方面,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参加宪法关系实践以及决定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的自由。当然,公民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他必须以对宪法、法律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认同为基础进行自我约束,公民的自律也是其自由性的表现形式。
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不是消极的被统治者而完全受制于国家,而是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正因为具备了平等性、自由性和主动性的特征,公民才能摆脱政治关系的奴役和压迫,从政治关系的客体转变为宪政社会中宪法关系的主体,并通过行使宪法权利充分地参加国家的政治决策,使自己的利益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从而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子。
(2)公民利用自己的主体地位,通过多种途径作用于宪法关系。
如参加选举和投票,参加政党活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作出宪法行为,对国家的政治活动施加自己的影响。公民对于宪法关系发展的作用是巨大和深远的,这表现在:①通过权利的行使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发挥自己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使人类在社会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在完成政治解放的基础上向人类解放的目标前进。
②通过自己的宪法权利行为,制约着国家权力行使的方式、目的和效果,使之在法律规定的轨道上合理运行,并由此保证宪法关系的健康运作。
8. 你认为我国公民的宪法观念是怎样的? 其现状对我国的宪法实施是否产生影响?
【答案】(1)现阶段公民的宪法观念
当代中国公民的宪法观念己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总体而言宪法观念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大多数人还停留在知道宪法,而不知道宪法的精神和本质的状态。尤其是在宪法的适用问题上仍然认为其为政治法不能用于司法实践。
(2)公民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现状对宪法实施有较大的阻碍作用,表现为:
宪法要发挥作用就必须实施。宪法实施与宪法观念可以相互促进,宪法观念在宪法实施中得到实现,同时在宪法实施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同时宪法实施离不开人的活动,人的活动又受一定观念的支配,因此具有什么样的宪法观念,什么水平的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就显得尤其重要。二者的良胜互动必然导致宪政国家的实现,二者的恶性发展则可能导致对民主和人权的践踏。我国公民当前的宪法观念对于宪法的实施仍然具有较大的阻碍作用。
当然,随着我国公民宪法观念的不断增强,必然对我国宪法的实施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引用宪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是例证。
9. 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答案】(1)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指无产阶级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结合。即承认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使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民主权利,同时对极少数严重的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2)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1982年宪法中规定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这种表述既说明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和基本方面卜的一致性,又没有把二者简单地等同起来。人民民主专政之所以实质卜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②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③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与克思主义一向认为,不同国家的无产阶级专政具有不同的特点,表现为各种不同的模式。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具体模式。但是,不管各国的具体模式如何各具特色,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内容是相同的。
10.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除前言外、由17条组成。其主要内容是:
(1)确认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性质。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其目的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在华帝国主义势力,逐步转变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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