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华中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848土地评价与管理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土地利用现状与土地利用结构
【答案】土地利用现状是通过土地现状调查分析而得出的土地资源系统的数量与质量、结构与分布、利用现状与开发潜力等方面的内容,它有利于明确土地资源的整体优势与劣势、优势土地资源在全局中的战略地位、制约优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因素,揭示各种土地资源在地域组合上、结构上和空间配置上的合理性,明确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与重点,为制定人地协调发展与强化地域系统功能的土地利用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土地利用结构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占地的比重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是各种用地按照一定的构成方式的集合。由于各部门占用的土地可视为土地利用的特定形式,即用地类型,所以,土地利用结构就是一定的用地类型按照一定的构成方式的集合。在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该用地结构是由哪些用地类型所组成; 第二层含义是指这些用地类型是按照怎样的构成方式组合在一起的。土地利用结构是在对供选方案优化的基础上加以确定的。
2. 土地资源调查
【答案】土地资源调查是对土地资源的类型、数量、利用程度、权属状况、空间分布、生产潜力、适宜性和限制性等状况进行综合考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土地资源调查的目的是为依法和科学管理土地提供基础,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务,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提供基础数据,为编制农业区划和国民经济计划提供依据。
3. 科斯定理
【答案】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即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4. 土地用途管制
【答案】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规定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利用土地的
5. 土地征用
【答案】土地征用,就是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征用是一种合法地强制性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必须是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同时,征用体现出土地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割与变换,必要的“征用补偿”是保障征用行为的关键。
6. 土地利用结构
【答案】土地利用结构是由土地利用和结构两种要素综合而成的整体,是为了解决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合理分配土地资源和实现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一问题而在对供选方案优化的基础上加以确定的一个系统。土地利用结构的实质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占地的比重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是各种用地按照一定的构成方式的集合。
二、简述题
7. 简述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答案】(1)土地适宜性评价是评价土地对特定利用类型的适宜性的过程。这些特定利用类型可以是土地利用大类如旱作农业、牲畜生产和森林等,或者更详细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如以花生和高粱为基础的旱作、灌溉水稻生产或冷杉人工软木林。适宜性按每种利用类型分别进行评价、分类和表述。
(2)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基本原理是在现有的生产力经营水平和特定的土地利用力式条件下,以土地的自然要素和社会经济要素相结合作为鉴定指标,违过考察和综合分析土地对各种用途的适宜程度、质量高低及其限制状况等,从而对土地的用途和质量进行分类定级。
(3)土地适宜性评价的方法可以分为以下5个步骤
①评价系统的拟定。土地适宜类分为:a. 宜耕土地类b. 宜园土地类c. 宜林土地类d. 不宜土地类; 土地适宜等分为:a. 高度适宜等b. 一般适宜等c. 勉强适宜等。
②评价对象的选择。为了保证评价工作能做到省时省工省费用,且达到质量好、准确度高的要求,通常应进行评价对象的选择,即根据评价的目的,剔除一些不必要参与评价的土地利用现状类型。
③评价因素的选择及其指标分级。评价因素的选择是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关键性步骤。参评因子的选择的科学和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评价结果的准确度和评价工作量的大小。
④评价因素权重测定。在土地适宜性评价的整个过程当中,每种因素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有些所起的作用很大,有些所起的作用很小。因此,要对各个权重加以确定,以使结果更加科学化。
⑤评价单元土地适宜等的确定。在评价单元土地适宜类确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土地适宜的等级做出评价,即土地适宜等、宜耕、宜园、宜林三个土地适宜类均分为三等,即一等地、二等地和三等地,而不宜土地则不分等。
8. 简述土地所有权国家限制的主要内容。
【答案】(1)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依照国家法律作出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2)土地所有权国家限制包括以下内容
①土地所有权纵向范围限制—空间权的创立
作为对土地所有权根本限制的权利,空间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土地上、下特定空间享有的排他支配权。如同土地有所有权与使用权之区分一样,空间权也有空间所有权与空间使用权之区分。空间权的客体是空间,与土地所有权效力范围内的空间不同的是,它是从传统土地所有权的客体—空间分割出来的那一部分空间,是土地所有权人享有的空间以外的空间。空间虽然是无形体,但是,空间最终是对特定地表空间的特定化,空间不可能脱离特定土地而存在。从这个角度讲,空间属于不动产范畴。空间权的产生是为同一块地表上的空间成立许多不同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上的制度安排,因此,空间权应该还属于物权的性质。
②土地所有权横向范围的限制—水权的创立
传统民法一般将水看作土地的物质组成部份,与土地同为一个客体。土地所有权人当然享有地表、地下的水现代民法不再概括地将水作为土地的组成部分,而是根据水量的大小以及水源的具体利用,将水从土地分离出去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土地、水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从水所赖以存在的土地来看,水与土地的关系是土地的横向范围问题,即由水覆盖的土地是否属于民法所称的“土地”范畴。各国民法都确定,水所覆盖的陆地属于民法上土地的范围,但海洋水体所覆盖的土地不属于土地的范畴。
③土地所有权地下物质支配之限制—地下资源的权利限制关于矿业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我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由此可见,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和地下资源所有权属于两项完全独立的权利,因此,土地和地下资源分别由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调整。一切矿产资源,不分矿种和地位,无一例外地属于国家所有,完全排除矿产资源集体或个人所有权的存在。
④土地所有权地上附着物限制—森林权的创立
按照传统的土地观,土地之上的树木属于土地的一部分,原则上不能成为独立的客体。但是,根据现代土地观念,树木不再看作是与土地一体的客体。虽然,在物理属性上,树木与土地不能分离,但是在法律上完全可以将两者登记为不同的物,从而完成两者的分离。土地所有权人不再当然享有地上附着物树木的所有权。土地与树木可以分别所有与处分。
9. 简述土地资源管理学的内容、体系和原则。
【答案】(1)土地资源管理学的内容
土地资源管理学包括为完成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必须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手段等项内容。也就是说土地资源管理学的内容包括土地地籍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和土地规划管理,具体可分解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