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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81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简答题

1. 结合《公务员法》,简述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案】(1)职位分类制度的概念

职位分类通常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划分为若干种类和等级,以便对从事不同性质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治理,对同类同级的人员用统一的标准治理,以实现人事治理的科学化,做到“适才适所”,劳动报酬公平合理,是现代人事分类的一种类型。

(2)我国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务员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由此可知,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位类别划分的依据标准,综合治理类、专业技能类、行政执法类三类职位的特点,各单位举行职位设置的依据与要求。

②职务设置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务序列设置的依据和有关职务类型、职务层次、职务名称的规定。

③级别设置的主要内容。包括级别内涵、作用,级别确定与提升的依据,职务与级别对应的原则。

2. 因为行政机关违法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例如许可)而使特定当事人获得利益,这种利益是否受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 渐何处理法的安定性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举例加以分析。

【答案】(1)关于此种利益是否受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问题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原理是要求政府守信,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子以合理的保护,以免遭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主要有:

①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③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

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己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认定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实大十行政相对人将因此损失的利益时,才能撤销、废止或改变相应行政行为。

④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导致相对人损失,亦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存在例外情形。首先,如果相对人明知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或相对人出于重大过失而忽视政府行为违法性的,但是出于自己利益的驱使,利用行政行为的违法,那么这种信赖是不值得保护的。其次,如果行政机关违法是因为当事人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不完全陈述导致政府行为的,那么当事人这种信赖也不值得保护。最后,如果相对人恶意欺诈、胁迫、贿赂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导致政府作出违法行为,这种情形也不值得信赖原则的保护。

综上,本题中,如果当事人存在故意利用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存在重大过失,则不受信赖保护原则保护。

(2)关于如何处理法的安定性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等效力。行政行为确定力效力的背后是法的安定性原则,即政府作出的行为为必须使其继续存在,以稳定社会公众对此行为的正常期待,如果政府行为反复无常,社会秩序就会丧失安定性。但是法的安定性是一项原则,实现正义也是一项原则,正义有时候体现为公共利益,那么两者相冲突时候,就会产生一个悖论。因此,要分几种情形来解析这一悖论。

①当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形式确定力而不具备实质确定力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以公共利益为由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此时,法的安定性则较少被考虑。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或者提起的法律救济被驳回,此时其法律救济途径己经穷尽,相对人无权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救济请求,具体行政行为就产生了形式确定力,也称为不可争力。形式确定力背后的法的安定性原则是相对于相对人而言的安定,是终止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途径以达致法律上的安定的制度。形式确定力是对于相对人而言的,如果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发现该行为有违法性或者有更重大的公共利益与之相冲突,那么行政机关仍然可以改变此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表现为撤销、变更或者废止相关行政行为。但是如果相对人没有过错,行政机关的撤销变更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要进行合理的补偿。

②在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撤销行政行为和实质确定力冲突的情况下,如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主体不得撤销、变更或废止相关法律行为的,此时行政行为就具有了实质确定力,因此法的安定性就产生了。行政机关在撤销其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的时候,需要考虑公共利益的因素。这种情况下,法的安定性和公共利益的关系表现为两方面:

首先,行政机关撤销违法的不利行政行为,而且撤销不利行政行为则又能恢复对相对人的保护。因此,撤销违法或小适当的行政违法行为没有实质确定力的问题,即使因公共利益之缘故撤销此类行为,对法的安定性亦不造成破坏。

其次,当行政机关撤销违法或不适当的受益行政行为时,此时行政机关则会受到法的安定性原则的限制。如果相对人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要件,那么行政行为就获得了实质确定力,行政机关就应当采取存续保护的方式,其撤销行为受到法的安定性原则的约束。

另外,如果存在重大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仍然要撤销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那么行政行为就没有实质确定力,这种情况下,法的安定性原则约束就要让步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但是这种情况下,对公共利益要求撤销行政行为的约束并不是消失了,其约束就是要对相对人采取赔偿或补偿保护。

例如,如果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对人某房地产开发商颁发一开发某地盘作为商业区的行政许可,但一年后,基于重大公共利益,此地盘需要被征用为高铁用地,此时就存在法的安定性和公共利益的冲突情形。一方面,按照法的安定性原则,相对人经过正当法律程序获得了行政许可,并为此作了前期开发地盘的准备工作,理应在对生产的期待中获得利益。但是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基于重大公共利益,不得不收回此地盘。此时法的安定}比就要让位于公共利益,但是对公共利益考量的约束就是,要对相对人子以补偿保护。

3. 简述行政诉讼撤诉的种类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答案】撤诉是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已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依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撤诉分为三种类型:

(1)原告申请撤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裁判宣告以前,原告要求法院撤回业己成立的诉讼,法院审查同意后,可准许其撤诉;

(2)被告改变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得到原告的同意,原告同意撤诉,并且经过法院审查准许;

(3)视为申请撤诉。原告或上诉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同意而中途退庭,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4. 简述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

【答案】(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①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其特征有:a. 必须是有权行政机关制定的; b. 行为针对的必须是非特定主体,而不是特定人; c. 该行为的载体是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可以反复适用的法。

②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针对特定人就特定事项所实施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一次性法律行为。

其特征有:a.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非行政主体的行为不能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 b.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它的内容是根据法律法规实施的,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