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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611公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如何确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

【答案】(1)《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①经常居住地是指原告人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②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就是原告被羁押的所在区域。这是一种选择管辖,管辖权取决于起诉人的选择。这种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主要是从方便原告进行诉讼出发,由于原告在起诉时,己被行政机关限制了人身自由,其诉讼行为相应地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有利于原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由原告选择管辖法院。

(2)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①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②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法院应当一并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则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2. 简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中与行政诉讼的不同。

【答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应当既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也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中与行政诉讼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诉的提出不同

行政诉讼的被告不能提出反诉,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可以提出反诉。

(2)举证责任的负担不同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时,以行政机关举证并由各方质证为主。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审查民事争议的证据时,由争议双方质证。

(3)调解的适用不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主持下调解,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甚至可以案外和解。

(4)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同时审查。

3. 我国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这类案件有:专利申请案件; 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案件; 强制许可案件; 专利纠纷裁决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包括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和对海关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这样规定主要是从案件重大复杂角度出发的,同时也考虑到这些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一定的困难。一般来说,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比较复杂,其涉及的力一面和范围比较大,案件审理的结果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也比较大,形成案件后对人民法院审理的难度较大。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主要包括:

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 简述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以及我国的相关规定。

【答案】(1)确定方式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有三种:

①通过判例确定;

②通过成文法的规定设定;

③既有成文法的规定,又有判例的确认。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是成文法的规定。

(2)设定标准行政赔偿范围除受归责原则限定外,还有两项标准:即行为标准和损害标准。 ①行为标准

行为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归责范围内的哪些行为,国家予以赔偿。

②损害标准

损害标准是指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哪些损害,国家予以赔偿。我国行政赔偿主要以实际物质损害赔偿为原则。

5.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案】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等。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具体来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

①物。物的存在往往会在主体之间引起以之为对象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物便成了国家公共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②智力成果。亦称精神财富,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③行为。行为是指国家公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如征税、征地、违章建房、阻障交通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 行政委托的条件和规则有哪些?

【答案】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行政委托的条件和规则包括:

(1)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时,才能委托。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叫做自行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委托行政机关必须拥有法定权限。委托机关在进行行政委托时,其委托给受委托人的公权力必须是其自身合法拥有的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把一项本身不拥有的公权力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这显然是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的委托当然无效。

(3)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委托的事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制裁是强制行为,行政机关对个人所施加的制裁肯定是对公民的财产、自由以及生命的侵犯。行使司法职能的那种行政程序可以在使它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理想这样一种方式下加以组成。”

(4)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行政委托对象合法是指受委托人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则其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以及具有实施行政事务的现实条件等; 受委托人如果是个人,则应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具备实施行政事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7.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这是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对经济法概念的界定。

(2)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是指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经济性或专业性。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经济法的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再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