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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611公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赔偿方式。

【答案】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1)支付赔偿金,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

(2)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所取得的财产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

除上述三种行政赔偿方式外,承担行政侵权责仟的方式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

2. 简述我国行政立法的原则。

【答案】行政立法的原则是指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和贯彻的,体现行政立法基本精神的准则。具体有:

(1)依法立法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等进行。

(2)民主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体现在程序上,就是行政立法的开放性和相对人的立法参与; 体现在内容上即要求尊重人权,真正反映和体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愿望和要求; 体现在事后程序上,就是对行政立法的民主监督能被纳入救济途径。

(3)法制统一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与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立法保持一致,不相隶属的行政立法之间应当协调一致,同一行政主体制定的多个行政法规范之间和同一行政法规范内部都应保持一致。

(4)可操作性原则,行政立法要保证法律和法规在本地方或本部门的执行作出具体化的规定,从而起到补充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漏洞,及解释法律和法规的原则规定和立法意图,并使法律和法规切合本地方或本部门实际情况的作用。

3. 简述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

【答案】在行政诉讼中,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4. 行政合同的特征及其法律救济。

【答案】(1)行政合同的特征①行政性行政合同的行政性是指行政主体借助于合同形式实现其行使行政职权的目的,表现在:

a. 行政合同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具有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b. 行政合同的内容是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

c.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上有行政优益权。

②合意性

行政合同的合意性,是指行政合同的签订必须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协商一致为前提。表现在:

a.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合同是否订立、行政合同内容等有一定的选择权。

b. 行政合同的内容具有可妥协性。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修正行政合同内容的建议,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作出适当的让步,以便就行政合同的订立达成一致。

③法定性

行政合同的法定性是指行政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都必须遵守预设的法律规范,行政主体不得法外实施行政合同行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a. 行政主体运用行政合同来处理不适于以行政行为方式处理的行政事务。

b. 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

c. 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自由裁量订立的行政合同,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违背法律目的。

(2)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根据我国目前解决行政争议的体制,行政合同纠纷有三种行政救济途径:

①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

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③如涉及行政赔偿,还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无论是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合同纠纷时,都应当根据行政合同的特点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①行政合同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应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

②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调解;

③行政合同纠纷承担的责仟形式主要是赔偿责仟。

5.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职权。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全国人人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这是法律生效的最后一道必经程序。国家主席还可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等。

(2)人事任免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州玉}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对国家有功勋的人员以勋章和荣誉称号。

6.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关系。

【答案】(1)专述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概念

①法律意义上的大陆架的概念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其第76条予以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②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项新的海洋法制度,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2)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关系

①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有的国家主张取消大陆架制度,将它合并于专属经济区制度; 大多数国家认为,尽管建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大陆架仍须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予以肯定。最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为两项独立的制度,分别规定在第五和第六部分中。

②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为了解决这种重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③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虽然有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不同

a.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是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