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夏大学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城旦春
【答案】城旦春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 女性犯人处以城旦春者,不去修筑城墙,而服春米的苦役。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春米。至东汉时,“城旦”不止筑城一事; 晋以后此刑再无所闻; 至北周时,将强制犯人服役的刑罚定名为“徒”,一直沿用至清。
2. 非所宜言
【答案】非所宜言是秦代为维护皇权而设立的罪名。秦二世时发生陈胜、吴广起义以后,凡言反者均以“非所宜言”罪下狱处死。非所宜言罪并无明文规定,是可以由统治者从维护私利出发任意解释的。这项罪名从秦朝开始出现,汉时已普遍适用。
3.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大纲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具有某种临时宪法的性质。
4. 宗桃继承
【答案】宗桃继承是西周时期的有关身份和地位的重要继承制度。从周天子、诸侯王、各级领主乃至庶人,王位、爵位等政治身份以及在家族中作为大家长的身份地位,都只能由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果正妻无子,则在诸妾所生男子中选择最贵者作为继承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嫡长子所继承的是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对家族成员的领导权、对家族财产的支配权。这样的继承制度,能够保证家族一代一代地按照原有的秩序延续。
5. 《训政纲领》
【答案】《训政纲领》于1928年出台,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性文件。该纲领全文共六条,要点有三:①关于“政权”的行使,规定在训政时期不成立全国国民大会,全国国民大会的职权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②关于“治权”,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③关于“政权”与“治权”的关系,规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6. 汉代读鞠
【答案】读鞠,是汉代诉讼审判方面的制度之一。汉朝的“鞠狱”制度,即进行审讯和判决,要求司法官经审讯获得口供后,三日后再次审讯,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对被告进行宣判。在此过程中,“读鞠”就是司法官对被告宣读判词。与此相对应的概念为“乞鞠”,即被告对判决不服而请求复审。
7. “天坛宪草”
【答案】“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因宪法起草委员会主要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而得名。该法共11章113条。《天坛宪草》虽有明显缺点,如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夕,但仍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规定了国会采用两院制,并设置了国会委员会,坚持了责任内阁制,对总统的权力作了多方面的限制。
8.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答案】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是夏代的刑罚适用制度。不辜,指相对所追诉罪刑,应判处无罪或轻罪的人,即对本罪是无辜的人:小经,指小按照经常做法,即违反常规、一般行为规范的人。这项制度的要求就是宁可漏杀有罪,也不能错杀无辜,是对“疑罪”进行适用的法律规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慎刑思想。
二、简答题
9. 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
【答案】《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的指导解放区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文件。根据其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实行耕者有其田。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庙宇、学校、机关、祠堂等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并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财产,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
(2)确定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实行平分原则。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政府发放土地证,允许土地所有人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情况下出租土地。
(3)确定土改机关。确定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这个大纲的制定和颁布。提高了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原则和目的通过土地立法的方式得以具体体现。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10.请简要论述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变迁。
【答案】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变迁主要表现在司法机关的变迁和审判制度的变化两个方面。
(1)司法机关的变迁
①中央主管司法事务的机关发生变化。
a. 受到三省制初步形成的影响,虽然大部分政权仍沿袭传统三公九卿体制下以“廷尉”主管司法事务,但是中央门下、尚书和中书三省的地位提高,使廷尉所属的九卿地位不断下降; 最终,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扩充其职属机构,设卿、少卿、丛等为主官,其下再设属官,主管审判。
b. 尚书省地位的提高,其下设有专司司法行政和管理刑狱事务的属官,曹魏为三公曹和二千石曹以及比部郎,晋代为三公尚书、后改为吏部尚书,尚书省下这种职官机构是刑部的前身; 其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出现了审判和司法行政事务主管职权开始分离的体制雏形,中央司法事务的主管机关这种变化,是司法机构的一种完善和分工严密化的表现。
②这一时期仍然沿袭司法与行政权合一的体制,但是具体的权力配置结构发生了变化。
a. 受到东汉末年刺史地位提高的影响,确立了州、郡、县三级司法的体制;
b. 对地方各级司法机关。有权审结的案件规定细化,曹魏开始对县一级的审判权开始进行限制,不再有权审结死刑案件,判处重刑的案犯都要报郡一级进行查验; 南朝刘宋更是规定要求县级审判的案件一律要交送郡进行复审。
(2)审判制度的变化
①对当事人的诉权有所限制,主要表现为对在押犯的诉权限制; 晋代规定囚徒诬告的要连坐亲属,北齐更是直接禁止囚犯告诉。
②直诉制度系统确立。直诉,即不按审级、直接向中央一级的司法机关告诉,一般表现为向皇帝上书等,周代的路鼓、肺石制度即为其起源; 到西晋,晋武帝设登闻鼓,正式将直诉作为一种制度确立下来。该制度对皇帝直接干预司法和监督地方司法状况都有重要意义。
③死刑复核制度的正式确立。为了表示恤刑和“德政”,并且加强对下级司法状况的监督,曹魏开始形成死刑复核制度,判处死刑的要求一律报请皇帝进行最后决断,死刑的决定权从此为皇帝所独占。
④确立专门的刑讯制度,南朝梁有“测罚”之法,陈有“测立”酷刑,均是刑讯逼供行为的专门立法。
总体来讲,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以皇权的加强为总体特征,兼有恤刑的制度以体现儒家的“仁政”思想。
11.简述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渊源及在秦朝的发展。
【答案】监察制度是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御史源于周时的史官,是为天子掌管文书档案的官员。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掌赞书而援法令”,进而负有某种非专任和经常的监察责任,并渐渐形成机构和一套制度,到汉代发展成古代中国特有的监察制度。从渊源关系上讲,秦代可以说是古代监察制度的发端。原秦国时已有御史之职,行使监察职能发端于战国末期。
(1)据《史记》记载,统一六国后秦代在中央设立御史府,以御史大夫为该府长官,掌监察,其位略次于)}相。有权监视百官,并随时向皇帝享奏、进谏,参与机要。下设御史中)}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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