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理论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约会制度
【答案】元代实行民族分治政策,在司法上,因为案件当事人的不同民族、信仰、职业、身份等因素,会导致不同的司法主管机关发生管辖权的冲突。因此,未解决司法管辖权的冲突问题,规定了约会制度。约会制度是指当不同身份、民族、职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应当由政府负责户口管理的专门机关邀请具有管辖权的各机关进行会同审理,也可以由先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发出邀请。如果“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即仍以一个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进行管辖即可。
2. 秋冬行刑
【答案】“秋冬行刑”制度是汉代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溯源于此。
3. 元典章
【答案】《元典章》的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不是由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而是地方官吏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涉及汇编的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为纲目进行汇编而成的一部法规汇编作品,共计六十卷。内容上以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审判规范为主。经过中书省对内容进行审查后,核准在全国发行,对元朝法律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当今系统研究元朝法律文件内容也有非常宝贵的价值。
4. 《法经》
【答案】《法经》是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魏相李埋所编纂的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并成为秦汉及以后历朝立法的渊源。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法经》有6篇,《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5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其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它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的体现,是地主阶级实现其政治、经济目的的工具和武器。
5. 审刑院
【答案】审刑院是宋太宗时期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司法机关。审刑院实际
上是代表皇帝加强对司法审判的控制,是加强皇权的表现。宋太宗设审刑院于宫中,大理寺权归审刑院,只书面断决地方上奏案,不再开庭审判。神宗兀丰时恢复大理寺职权。宋神宗时期,审刑院又侵夺了刑部对大辟之罪的复核权,直至兀丰改制后,刑部才又享有复核权。
6. 《吕刑》
【答案】《吕刑》是周穆王令大臣吕侯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周穆王时,开始出现“王道衰微”的迹象。为革新政治,遏制国家颓败的势头,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重要僚臣吕侯“作吕刑”。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作之刑又称“甫刑”。在记述中国上古时期历史的重要著作《尚书》中,有《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7. 申明亭
【答案】申明亭是明朝时期一项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外措施,也是最基层的地方司法机构。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其作用有二:一是“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是犯罪后得到宽有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则依律治罪; 二是调处民事纠纷:“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者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已虽不是正式审判机构,但带有地方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起着申明教化、劝善惩恶的作用。
8. 马锡五审判方式
【答案】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马锡五同志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也是从一系列司法案件中总结归纳出的经验成果。其特点包括:①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 ②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③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二、简答题
9. 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这一原则与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有何异同?
【答案】(1)“亲亲得相隐匿”的含义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仟。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2)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是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为一般主体,没有排除亲属之间隐匿不应受窝藏、包庇罪规制的情形。
(3)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的拘留。”该条规定了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这就是说被告人的亲属也具有作证的义务,而不能隐匿其亲属的罪行。
(4)亲亲得相首匿与现行刑法和刑诉法中规定的异同
①相同点
三者的相同点在于在其适用时均存在例外的情形,具体表现如下:
a.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要适用于除犯谋反、大逆之外时,亲属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即在亲属犯有谋反或大逆罪行时,即便有该原则的存在,但亲属间的相互隐匿仍然构成犯罪,而且并不得适用该原则进行罪的减免。
b. 刑法中规定的窝藏、包庇的罪也有其适用的条件,即明知道是犯罪的人而仍为其提供隐藏住所,或帮助其逃逸或包庇的才构成犯罪。该罪在近亲属间适用的前提要求必须知道对方已经犯有罪行,而在不知道的情形下即使为对方提供住所等,也仍不构成犯罪。
c.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要求证人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即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表明即使近亲属之间知道所犯的罪行,但也可能因为不具各作为证人的条件而免于作证。
②不同点
三者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主体方面的规定上,具体而言是指:
a.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主体主要是指亲属之间互相隐匿,而且卑亲属为尊亲属隐匿罪名时,不负刑事责任,尊亲属为卑亲属隐匿时,一般情况下也不负刑事责仟。体现了古代法治中重视道德家庭伦理的特征。
b. 窝藏、包庇罪的主体并不限于亲属之间,我国刑法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为一般主体,没有排除亲属之间隐匿不应受窝藏、包庇罪规制的情形。因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亲朋好友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应当按照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这与“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是不同的。
c. 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没有给予亲人以特殊豁免,也没有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的规定,将证人的主体界定为一般的主体,而当其属于亲属范围之内的证人没有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的拘留。这表明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的规定首先考虑的是社会秩序的建立,而非人性的正常发展。这也是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区别。
10.民国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案】纵观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可推知民国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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