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江西财经大学宪法学(同等学力加试)之宪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政体与国体

【答案】(1)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国体作为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实际上是指国家主权的阶级归属,亦即国家主权的阶级属性。

(2)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些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从广义上说,政体还包括国家的结构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

(3)国体和政体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任何国家都要建立相应的政体以维护和巩固阶级统治。同一国体的国家可有不同的政体。

2. 宪法规范

【答案】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②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 ③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④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⑤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⑥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⑦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与概括性。

3. 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

【答案】(1)概念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2)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的区别

①就其产生而言,宪法惯例是在宪政实践中,经过长期积累而逐渐形成,并为社会公众认可; 而宪法判例则来自法院的审判实践。

②就其发生作用的方式而言,宪法惯例依赖于某种共信; 而宪法判例依赖于法院的独立司法权和司法稳定性。

③效力来源不同。前者作为一种政治习惯规则,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效力,其普遍约束力来自于社会公众承认和国家政权默许; 后者的约束力主要来自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尊重,或来自下级法院法官对内容的内心认同。

4. 选举制度

【答案】选举制度是指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广义选举制度包括选举代议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

制度,选举主体与范围比较广泛。狭义选举制度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我国采取的是狭义选举制度概念。

5.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答案】(1)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刚性宪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③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

(2)柔性宪法是指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以英国为典型。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宪法分类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这种分类的意义是有限的:

①刚性与柔性之分无从解释宪法修改的难度;

②世界上大部分宪法属于刚性宪法,然而这些宪法往往也是千差万别的。

6. 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

【答案】(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和变化的。但一般说来,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型。

(2)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国家的人民,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就本质而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试图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建立分权制衡关系,以约束公共权力及公共官员,以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性质得以实现。

(3)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在十: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在国家权力归属已定的情况下,国家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采取的国家形式,实质上是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权,主要表现为公共权力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一种横向权力划分,对国家权力行使权从性质上进行划分。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整体和部分的纵向权力划分关系。

二、简答题

7.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我国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答案】(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其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它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在全国人大每次召开会议时,它要向全国人大作出自上次全国人大会议以来的工作报告。全国人大会议对它的报告要作出决议。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能,对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而这些机关要对它负责并报告下作。

(2)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置的原因

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的主要原因是全国人大代表数量较大,且不是专职,每年一般仅出席一次例会,在闭会期间难以实际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因此,在全国人大中再选举产生一个小型的、人员有较强的稳定性、能代表全国人大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常委会显然符合现实国情。

8. 宪政与民主政治之间是否可能存在矛盾? 如果存在,你认为应如何解决这种矛盾?

【答案】(1)宪政和民主政治的矛盾

宪政和民主政治并不完全等同,有时甚至会产生矛盾,具体体现为:

①纯粹的民主不能充分保障个人权利,因为由民主产生的政府也有专制的可能。

②民主强调公民的参政权和政治程序,宪政强调国家权力的限制和防范。

③民主政治并不决然排斥专制,民主政治理想状态的获得还需得到法治的支撑。在缺乏宪法规则的情况下,民主政治不仅可能滑向专制,而且也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

(2)解决二者的矛盾的途径

解决宪政和民主政治之间的矛盾,应坚持民主政治必须是法治下的民主政治,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践去维护、发展和完善,使之更符合民众的意识和一般的文化精神,即平等、自由、尊严。具体而言:

①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促进公民权利的积极行使。

②限制国家的权力,建立有限政府。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③将民主过程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确保民主的过程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

9. 简述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答案】纵观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程序,说明制宪者己经意识到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在于:

(1)宪法修改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①导致宪法规定不适应社会实际发展的原因既有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也包括制宪或修宪时,制宪者或修宪者对社会实际的认识和判断上的错误。

②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其基本功能是协调、规范社会关系,以维持正常、有序、公正的社会秩序。而宪法规范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社会实际总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