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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师范大学宪法学(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

【答案】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杳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在宪法监督中,有此国家由普通法院或特设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审查违宪案件,这种宪法监督方式称为宪法诉讼。

2. 国家结构形式与行政区域的划分

【答案】(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力一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区域构成单位的划分与确认各层级区域单位的法律地位和权限划分; 全国性政权机关与地方(或成员单位)之间的权力划分的原则及各级政权机关之间争议的解决机制。

(2)行政区域亦称政治区域,是指国家的地域组成部分,和国家同时产生。行政区域本身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由高级到低级互相依托,互相联系,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

(3)行政区划和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在于:行政区域划分形式上仅仅是“一个国家的领土结构而不是国家的管理形式”,但实质上行政区域划分却和中央与地力一的权力配置关系紧密相连,从而成为国家结构形式的重要内容。

3. 程序性规范

【答案】程序性规范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阶段、步骤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4. 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答案】(1)集体负责制是指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举行会议,由全体成员充分讨论。在决议的过程中,一切成员的权利平等,每人只有一个投票权,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等。实行集体负责制并不是否定和减轻个人责任,而是为了更好地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以克服主观性和片面性。

(2)个人负责制即首长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实行个人负责制的机关有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们都是执行机关。实行个人负责制,可以避免在执行决定时出现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的现象,充分发挥首长

个人的才能和智慧,果断决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但实行个人负责制并不排除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3)集体负责制与个人负责制的区别是:实行的机关不同,价值追求不同。

5. 议会君主制和议会共和制

【答案】(1)议会君主制是指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在于,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的或者礼仪性的职权,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能力。

(2)议会共和制是指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共和制的主要特征在于: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 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

(3)二者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但是二者也有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国家元首的产生不同。②产生的背景不同。③议会与政府的关系不同。

6. 宪法基本原则

【答案】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它是对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集中反映。其一般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和抽象性四个基本特征。

二、简答题

7. 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答案】(1)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制裁的功能。由于受传统宪法理论的影响,有的学者在理解宪法规范功能与具体责任时,强调宪法的政治性因素,把宪法仅仅看做是“政治法”,忽视了其法的属性。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对法律制裁的性质与形式的多样性缺乏必要的认识,不承认宪法规范特有的制裁措施。从本质上讲,宪法制裁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一样,其效力应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具有内在的制裁结构与形式。宪法制裁既包括积极的制裁,又包括消极的制裁,有着不同于其他制裁方式的社会影响力。在现代的宪政运行中,宪法发挥制裁功能的主要形式是司法的实践活动,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只是宪法制裁功能的基本形式。但它并不是惟一的形式。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如选举过程、罢免制度、任期的限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等都属于宪法制裁的范围。

(2)宪法规范的制裁性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制裁性

宪法规范的制裁性是由宪法效力的最高性与直接性所决定的。从性质上讲,宪法规范所体现的制裁性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制裁性是完全相同的,都发挥法的拘束力与影响力。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宪法规范的制裁更侧重于宏观领域的制裁,而具体法律规范的制裁则侧重于微观领域的制裁。制裁领域与制裁方式的不同,不应影响宪法规范本身的法律效力。如果不承认宪法规范具有制裁性,实际上等于否认宪法规范的强制性,也就否认了宪法作为法的属性。

8. 简述宪法的效力。

【答案】(1)宪法的含义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2)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家的任何法律都应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这主要是由宪法的内容所决定的。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①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对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对此,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效力

由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而柔性宪法的创制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因此,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9. 如何理解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你认为国体与国家的阶级本质是否等同?

【答案】(1)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①两者的概念

a.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b. 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②国体和政体的联系

a. 国体和政体在本质上是政治学概念,二者都是政治学的重要范畴。

b. 传统理论认为国体与政体之间的关系是: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二者关系非常密切。当然,传统理论已经开始受到质疑。比较容易接受的观点是:国体对于政体有制约作用,政体会反映一国的国体。

③国体与政体的区别

a. 国体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因而可以分为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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