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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部门法(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商法)(同等学力加试)之宪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实现

【答案】宪法实现即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落实,是指宪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主体的行为。从而形成现实宪法关系的状态。作为一个过程,则指现实宪法经过观念宪法的抽象,通过一定的立宪程序上升为成文宪法,然后成文宪法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作用来调节现实宪法的一个循环过程。

2. 议会君主制和议会共和制

【答案】(1)议会君主制是指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在于,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的或者礼仪性的职权,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能力。

(2)议会共和制是指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共和制的主要特征在于: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 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

(3)二者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但是二者也有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国家元首的产生不同。②产生的背景不同。③议会与政府的关系不同。

3. 程序性规范

【答案】程序性规范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阶段、步骤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4. 首都

【答案】首都又称国都,是国家最高领导机构的所在地,通常也是国家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首都对内是一国的中心,对外是沟通各国关系的汇合点,所以具有国家象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5. 单一制、联邦制与邦联

【答案】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和变化的。但一般说来,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型。

(1)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2)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3)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6. 宪法解释的原旨主义与目的主义。

【答案】(1)原旨主义又称原旨解释方法,是指根据在宪法制定或修改过程中所采纳的宪法文本欲实现的目的(制宪者的意图)为基础,对宪法含义进行的解释;

(2)目的主义又称目的解释,是指对宪法上空白或有漏洞的部分,依照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意图,参照全部法条的基本原则,相关领域中的基本原则或先例而进行的类推解释。

二、简答题

7. 各国为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案】为了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各国普遍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实行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为了防止对宪法的轻易修改,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并对修宪权的行使及其界限作了明确规定,因为修宪权的滥用是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的最大威胁。必须严加限制。

(2)建立权力分立与监督机制。权力分立是宪法结构中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保障宪法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

(3)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在当代宪政发展中,维护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的基本形式是违宪审查制度,即通过各种形式的违宪审查活动,及时地预防与解决同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法规及其行为,以维护宪法规范的价值。只有当宪法规范进入司法领域、具有裁判规范的性质时,才有可能成为判断违宪与否的依据,使宪法保持其最高法律地位。

(4)加强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培养。宪法规范发挥作用的最终力量在于公民理解、拥护与支持宪法,建立宪法赖以存在的广泛的社会基础。

(5)推进宪法解释权的积极运用。在维护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价值方面,宪法解释有着非常重要的功能。

8. 在中国,如何推荐、确定和介绍人大代表候选人? 如何投票与确定代表当选?

【答案】(1)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产生

①选民的提名权

提名权是山选举权派生出来的。选民享有选举权,自然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提名权。在中国,山于直接选举仅限于县、乡两个层次人大代表的产生,选民只有在直接选举中才有权提名代表候选人; 在间接选举中,选民无权提名代表候选人。

②人大代表的提名权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间接选举中,除政党、人民团体可以推荐候选人之外,人大代表有权行使提名权、尽管在间接选举中政党和人民团体的推荐比例相对大些,但人大代表的提名权也是不可忽视的。

③政党和人民团体的提名权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政党和人民团体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中都享有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权。各政党指中国共产党和其他八个民主党派。

(2)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①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2004年《选举法》第31条再次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②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现行《选举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大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3)介绍人大代表候选人

①原因及必要性

介绍候选人直接关系到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权和候选人的被了解权,而了解权和被了解权是选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具体表现,其实质是选民的宪法地位是否得到尊重与保扩问题。中国《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②介绍候选人的主体

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人大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成为介绍候选人主体。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负责介绍所有的候选人,成为介绍候选人的基本主体。

③候选人的介绍

《选举法》规定,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至于从何时开始进行介绍,法律并没有明确,但从选举实践看,应从初步候选人提出后,便可开始代表候选人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