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891诉讼原理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裁量行政行为
【答案】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之相对的是羁束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的分类,对分析和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一定的意义。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公正性问题。
2. 行政复议
【答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具有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
3. 抽象行政行为
【答案】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行为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是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全部约束特定的相对人,同时其在作出时的对象是不确定的。
4.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答案】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是指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第三人应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③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
5. 政策性行政补偿
【答案】政策性行政补偿指国家对因其实行公用征收、征用或其他政策所造成的特定损失而给予行政相对人的补偿。政策性补偿是执行国家事先己决定给予补偿的国家政策的必然结果,补偿对
象一般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二、简答题
6. 简述导致公务员公职关系消灭的事由。
【答案】公职关系依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消灭。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下述五项:
(1)公务员退休:公务员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年龄或符合其他条件依法应当或可以退休;
(2)公务员辞职:公务员享有辞职权,其向行政机关提出辞职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在3个月内审批;
(3)公务员辞退:公务员具有某种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可以予以辞退,单方面终止国家公职关系;
(4)公务员死亡;
(5)开除:公务员因违反政纪受到开除处分,意味着行政机关强制其退出公职系统。
7. 简述行政处理的含义和特征。
【答案】(1)行政处理的含义
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等所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定法上的表现形式一般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决定”。
(2)行政处理的特征
①行政处理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为实现法律、法规、规章所确立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而依法对外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特定相对人的具体权益。
②行政处理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处理的目的在于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因此,它有必要针对特定的人和具体的事项作出。行政处理的相对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机关,还可以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③行政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决定既能加予行政相对人以义务,又能赋予相对人以权利。行政处理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其内容必然是形成、变更或消灭特定行政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④行政处理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虽然个别行政处理决定是即时作出的,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往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并采用书面形式。即使行政主体相对享有较大裁量权的行政给付,在法治原理普及的现代国家,也不允许不遵守法定程序而完全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作出决定,否则可构成相对人申请复议、提起申诉或提起诉讼的理由。
⑤行政处理具有可救济性。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现代国家,受案范围不断扩大,司法审查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对这方面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己逐步成为可能。
⑥行政处理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行政处理最通常的形式有: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命令(包括狭义的命令和
禁止、限制),以及行政监督、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
8. 简述国家承担行政赔偿时对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的规定。
【答案】侵犯财产权的形式有多种,与此相应,财产权损害的赔偿方式也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支付赔偿金等。严格地说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主要是指支付赔偿金的标准,另外还指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返还。如行政机关违法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都可以适用返还则产;
(2)应当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的,予以恢复原状。
(3)不能返还财产或财产损害不能恢复原状的,支付赔偿金。
这一规则的具体内容是:
①应当返还的财产受损害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够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②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③财产己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标准。这主要是指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包括各种费税、水电费、仓储保管费、职工的基本工资等。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除上述财产权损害外,还有其他损害财产权的情况,如对商标权、专利权造成侵害,小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职责而造成的侵害等。对这类损害,国家赔偿直接损失。
9. 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答案】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类,此外还需要就一些特殊的情况进行分析: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分五种情况:
①单个行政机关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③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④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⑤经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几类特殊情况实践中,需要对以下几类行政机关行为致害的赔偿义务机关作进一步的确认:
①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一般来说,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独立的财政,可确认其赔偿义务机关资格; 而派出机构,无论有无法律的明确授权,由于其财政独立的欠缺,由派出机构所在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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