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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3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

【答案】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政活动。权力行政是运用国家强制权力干涉公民的生活,其行为后果往往是加之于公民某种负担,因而,通常又称为干涉行政、负担行政;

公务行政则是为公民提供服务,往往意味着给公民带来某种利益,因而,通常又称为给付行政、授益行政。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活动,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遵循不同的行为规则。如权力行政通常由国家直接提供,而公务行政则可以借助社会组织间接提供。

2. 行政合同的法定性

【答案】行政合同的法定原则指行政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都必须遵守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行政主体不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外实施行政合同行为。

表现在:

①行政主体运用行政合同来处理不适于以行政行为方式处理的行政事务。

②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政优益权必须依法行使,依法行政的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合同。

③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行政卞体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订立的行政合同,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目的。

3. 行政诉讼的原告

【答案】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③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4. 行政复议的申请

【答案】行政复议的申清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

①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⑤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有利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也称授益行为与侵益行为或赋权行为与负担行为

【答案】这基于行为效果与相对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分类。

区别这两种行为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①涉及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一般来说,行政主体在作出不利行为时,在程序上比作出有利行为更应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否则会被视作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②涉及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说,行政主体作出不利行为时必须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③涉及行政行为时效的后果。行政时效是指法律为行政行为的作出或完成规定明确时限,超过这一时限会导致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对于不利行为,行政行为超逾时效是无效的,但对于有利行为,行政主体超越该时限作出的,只要行政相对人不主张无效,依然有效,否则就会造成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违法(超越时限)由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承受不利后果的局面。

6. 行政解释

【答案】行政解释是具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制定法所作的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的解释。在我国,作为行政法渊源的行政解释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

二、简答题

7. 简述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

【答案】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种赋权行为、解禁行为、依申请行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审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任意事项进行审查批准的行政活动。狭义的行政审批专指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有以下区别:

(1)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法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 行政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义上使用;

(2)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它不包括有关行政机关对直接管理的人事、财务、外事事项的审批; 行政审批则主要是内部行政行为,包括上述审批;

(3)二者的救济途径有所不同。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该行政许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而对行政审批不服通常不能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8.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答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均属于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己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

②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由于发生了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②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的双方法院又协商不成。在这种情况下,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a. 原告是受诉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是受诉人民法院主要领导人或者行政审判人员的近亲属的;

b. 受诉人民法院参与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

c. 因其他特殊原因应当报请指定管辖的。

(3)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管辖权的转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下级法院既不受理又不作不予受理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先行受理。受理后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③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9. 简述行政栽定的效力。

【答案】行政裁定是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行政裁定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裁定的空间效力

就其空间效力而言,一般来说,裁定只对案件参与人发生拘束力,对社会不发生拘束力。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裁定涉及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那么,对涉及的单位或个人亦发生相应的拘束力。

(2)行政裁定的时间效力

就裁定的时间效力而言,因裁定的内容不同而不同。

①对于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③对于某些可以依法审请复议的裁定(如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经作出即发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