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702法学综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正当程序权
【答案】正当程序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与其自身权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告知行为的根据,说明理由; 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申辩,必要时可为之举行听证。
2. 行政复议的范围
【答案】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可申请复议的范围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3.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答案】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管辖事项仅限于地力一性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亦称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县级市及市)、乡(镇)三级建置,个别地区省级地方行政机关与县级地方行政机关之间还设有市(即下设区、县的市),因而此种地方行政机关为四级建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4. 不适用调解原则
【答案】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采用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的只限于特定案件,如关于行政赔偿的诉讼。
5. 依职权行政行为
【答案】依职权行政行为又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法定性;
②强制性;
③主观能动性;
④及时、迅捷性;
⑤侵权救济性。
6. 行政诉讼参加人
【答案】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
二、简述题
7.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与其他行政关系比较,有两个重要特点:
①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②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与其他行政关系比较,有三个重要特点:
①双方主体具有多元性;
②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性;
③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3)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与其他行政关系相比较,其特点是:
①存在三方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
②行政救济主体在行政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③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
(4)内音日行政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等)、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
内部行政关系的主要特点是:
①内部行政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类别是多种多样的;
②部分内部关系(如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的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一方起主导作用的情形;
③内部行政关系受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程度小十外部行政关系。
8. 简述人民法院进行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方式。
【答案】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制监督属十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具体来说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制监督方式主要有两类:
(1)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的主要监督方式是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通过审查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违法行为予以撤销,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配套测试有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变更,或者是对违法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参照适用以及责令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来实现。
(2)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行政机关纠正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范围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建议处分在违法行政行为中有过错的国家公务员的方式实现行政法制监督。
9. 越权的表现。
【答案】(1)越权无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2)越权(超越职权)有以下四种表现情形:
①无权限。即行政机关做了应由行政相对人自行解决的,或者应由市场调节解决的,或者应由社会团体、组织自律解决的事项。此种情形称行政“错位”。
②级别越权。即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应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使了应由行政机关本身行使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了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行使的职权。此种情形称行政“越位”。
③事务越权。即主管甲事务的行政机关行使了主管乙事务的行政机关的职权,如公安机关行使了工商机关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行使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职权,如政府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政府裁决应由法院裁决的争议、纠纷。此种情形中前者可称行政“越位”,后者可称行政“错位”。
④地域越权。即甲地域的行政机关行使了乙地域的行政机关的职权,如北京市工商局处理了应由河北省工商局处理的相对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种情形亦属“越位”。
10.简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