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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03010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唐六典》

【答案】《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传至后世则称其为((大唐六典》。玄宗命毋煲、孙季良、韦述等参撰《唐六典》,并确定以“周礼六官”为编修体例,这样就规定了行政立法“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至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历时十六年之久的《唐六典》的修订工作终告结束。《唐六典》的产生,反映了唐代行政立法的高度发展,以及封建法典编纂沿革史上的重大变化。《唐六典》共三十卷,它的出现,不仅反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而且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

2. 凌迟

【答案】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俗称“千刀万剐”,即先用育割肢解的办法残害人的肢体,然后施加各种酷刑,使犯人在惨痛当中缓慢死去。据史载,犯人在“肢解窗割,截断手足,坐钉,立钉,钩背、烙筋”后,“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犹动。四体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十分残忍。凌迟刑始见于五代,法定于辽朝,盛行于两宋。这种酷刑对后世影响很大,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凌迟刑,直至清末变法才被废除。

3. 太尉、御史

【答案】太尉是最高专职武官,掌握军政; 御史大夫也是副压相之职,除掌管群臣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之外,还负责监察和亲理诏狱。

4. 铸刑鼎

【答案】“铸刑鼎”是春秋末期郑国公布成文法的一项重要活动。春秋末期,首先创制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事件。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此举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铸刑鼎”之所以引起争论,是因为在春秋末期以前,虽然有成文的法律,但却是秘密的,并未公之于众。“铸刑鼎”公布法律,从形式上看,与先王“不为刑辟”的传统不符:从内容上看,与西周以来的“礼”相违背。

5.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答案】“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型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型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其中心思想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所享有的特权,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种制度取消了“刑不上大夫”的特权。

6. 保辜

【答案】“保辜”制度是唐律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而作的特别规定。对于手足伤人及用器物伤人,唐律视其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胃·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 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其他原因造成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7. 秋冬行刑

【答案】“秋冬行刑”制度是汉代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溯源于此。

8. 中华民国宪法(1946)

【答案】《中华民国宪法》(1946)是旧中国政权制定和颁布实施的最后一部宪法,它经1946年12月国民党一手包办的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实施。该宪法以“五五宪草”为基础,以“全民政治”、“主权在民”、“保障民权’夕、“地方自治”以及“民生主义”等口号为幌子,规定了以蒋介石个人独裁为实质内容的总统集权制,因此又被称为“蒋记宪法”。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它不仅为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制造宪法依据,而且为南京国民政府的内战、卖国政策张目。

二、简答题

9. 请简要陈述唐代关于不动产买卖的规定。

【答案】唐代关于不动产买卖的规定主要是对于土地买卖的规定。

(1)根据封建土地私有制制度,唐朝承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

(2)唐朝对可以买卖的土地有专门的规定。

庸朝实行均田制,人民根据国家的授田分别获取永业田和口分田,原则上只允许五品以上勋官买卖永业田; 口分田由于要在人民满一定年龄之后归还国家,实际上是国家的土地,所以严禁买卖。只有在家中出现了极度贫困、要买卖土地供给丧葬才允许一般人买卖永业田。违反这类买卖禁止的,要施以答、杖刑罚,并且“地还本主,钱没不追”。

对于贵族官僚所获得的赐田和官勋田可以买卖。

(3)买卖要满足严格的程序规定。

①要向官府提出申请,根据官府发给的文蝶以示批准方能进行特定土地的买卖,这主要是为了方便官府根据土地的实际所有状况进行赋税登记而进行的规定;

②双方必须签立买卖土地的书面文书,写明土地的状况、所在、面积所及的“四至”以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且写明土地上的附着物(如青苗等)所有权的转移情况; 再次,买卖须经过中人见证;

③经过官府进行土地的过户登记,“过割”的意义即完成赋税登记的转移。

10.试论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

【答案】宋代民事法律的发展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力一面:

(1)所有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两宋通过规定印契(红契)制度及税契制度确认土地所有权,两宋所有权又划分为动产所有权(物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并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

(2)债法的发展。宋代对债的发生、履行或不履行,债的消灭,债的担保均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两宋之债,多为契约之债。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两宋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宋代借贷契约沿袭唐制,借指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

(3)婚姻法规。宋承唐制,在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

(4)继承法规的发展。两宋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

(5)禁榷律法。宋代财政匾乏,禁榷是其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宋代禁榷(专卖)范围有所扩大。在禁榷律法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和完备。

11.简述北洋政府刑事立法的特点。

【答案】北洋政府刑事立法的特点主要有:

(1)以《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为国家基本刑律,刑事法律多沿用清末立法。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在删修《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而正式颁行的刑事律典。《暂行新刑律》删除了《大清新刑律》中“侵犯皇室罪”一章,并对一些反映帝制的条文和名词作了删修,此外无实质性的变化。这部刑律的出台,表明了北洋政府法律与清末修律之间的继承关系。但《暂行新刑律》较之《大清新刑律》有所进步,使得中国刑法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之问的差距有所缩小。1914年12月袁世凯又颁行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巧条,恢复并扩大了原己撤销了的《暂行章程》的内容,加重了对一些违反封建伦常秩序行为的处罚。这显然是一种立法上的倒退。

(2)重视刑法修正草案的拟定,对后世刑法发展影响较大。

北洋政府先后于1915年和1918年两次拟定刑法修正草案,但是并未颁布实施。由于第二次刑法修正草案采用了近代资产阶级刑事立法的某些原则和内容,减少了封建色彩,在体例上也作了较大变动,因而成为后来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制定《中华民国刑法》的蓝本。

(3)颁布了大量单行刑事法规。

如《陆军惩罚令》、《预戒条例》、《惩治盗匪法》、《易答条例》、《徒刑改遣条例》、《陆军刑事条例》和《海军刑事条例》等,其中不少是特别法,这是为了适应军阀专制统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