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财经大学030101法学理论中国法制史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2月1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共十四条.基本内容如下:确定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 规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原则上确定农民的土地私有权; 极“左”路线在土地法中的表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在苏区彻底消灭了地主豪绅的政治统治和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从而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初步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状况。通过土地革命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为土地革命和土地立法积累了丰富的斗争经验(包括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从而保证了以后的土地改革不走或少走弯路。
2. 义绝
【答案】“义绝”是我国唐朝时期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义绝”是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强制离婚的要件。《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但在实际上,丈夫居于家庭的支配地位,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而妻则受到夫家的严格控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违者,“徒_年”。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上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纲常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3. 习惯法
【答案】习惯法是奴隶制国家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据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证实夏代己经产生了奴隶制国家和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夏代统治集团将传袭已久的原始习惯加以筛选补充,变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夏代习惯统治方式,是中国阶级社会诞生以来最早出现的最为简陋的统治方式,这种统治方式的落后性,是由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立法技术落后所决定的。
4. 保辜
【答案】“保辜”制度是唐律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而作的特别规定。对于手足伤人及用器物伤人,唐律视其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胃·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 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其他原因造成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5. 申明亭
【答案】申明亭是明朝时期一项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外措施,也是最基层的地方司法机构。在
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其作用有二:一是“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是犯罪后得到宽有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则依律治罪; 二是调处民事纠纷:“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者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已虽不是正式审判机构,但带有地方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起着申明教化、劝善惩恶的作用。
6. 黄老思想
【答案】黄老思想是战国中后期形成的一种道家与法家合流的法律思想流派,西汉初期成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 “老”,指老子即老聘。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摇薄赋’,、“约法省刑”。黄老思想适应了西汉初期与民休息的历史需要,成为从秦朝“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向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过渡的一种法律思想。
7. 六杀
【答案】“六杀”是唐代对封建刑法理论中关于杀人罪的最大发展,是在《斗讼律》中对杀人不同情形作了区分。“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唐律的“谋杀”是指预谋杀人; “故杀”是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己有杀人的意念; “斗杀”是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是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是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
8. 什伍连坐
【答案】什伍连坐是秦代犯罪连坐制度的一种,这种是商勒在秦国进行改革的时候开始实行的:“令民为什伍,而相收(牧)司连坐。”具体做法是将邻里之间五家编为“伍”,十家编为“什”,这种居民组织的意义在于使居民存同一什伍之间相互监视,各户对属于同一什伍的居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纠举责任,否则则要连坐。一般是一家有罪,其他家进行纠举则可以免责,未进行纠举的则要连坐。
二、简答题
9. 简述《北齐律》的历史地位。
【答案】公元550年,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东魏为北齐。初沿用《麟趾格》,至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9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成《北齐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
(1)《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北齐律》进一步改革体例,省并篇目确定十二篇。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名例》,冠于律首增强了法典结构上的科学性。改《宫卫》为《禁卫律》,将原来宫廷警卫扩及关禁。增加
《违制律》,完善吏制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其他篇章也多有损益。
(2)在内容上
《北齐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经修改确立为“十恶”,此后便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核心制度,直至明清。此外《北齐律》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进行了重要改革,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3)《北齐律》重要意义
《北齐律》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近人程树德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10.请简要论述秦朝法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答案】秦朝作为中国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一方面体现出过渡时期不完备的特点,另一方面,由于受到法家指导思想的影响,为封建后世王朝中央集权体制开创了先河。
(1)秦朝作为封建土朝,其法律仍有较重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的残余,主要表现在刑罚体系方面,仍保留了大量残忍的肉刑。
(2)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和后世王朝相比,宗法制精神相对淡薄,但又有矫枉过正之嫌,完全否定了宗法制大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超出了当时中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
(3)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立法涉及国家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讲求“万事皆有法式”,尤其行政管理方面吏治和经济管理法规发达,构成其法律内容上的特色,也对后世封建国家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做法产生了影响。
(4)全面贯彻法家思想,“一断于法”,用法律的权威打破宗法等级身份特权,只突出君主一人的权威,确立中央集权、君主集权的体制。
(5)强调重刑主义和刑罚的威慑主义。总体来讲,秦朝作为一个开创性的王朝,其作为封建法律制度是处于初创时期,仍有较大的奴隶制残留,这种过渡色彩是由其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另一方面,其开创的法律制度体例,为后世王朝所继承,对中华法系封建法制的形成有十分重要的奠基意义。
11.请简要陈述晚清司法机关改革的内容。
【答案】晚清我国司法主权因为列强入侵遭到严重破坏,主张变法革新者认为通过在中国建立和西方近代社会接轨的司法体制能够有助于收回我国的司法主权,所以清廷在进行近代法律体制建设的同时,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
(1)进行程序立法。制定了一系列专门规范司法机关的行政法规和诉讼法,包括《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大清监狱律草案》和《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2)进行机构改革。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力一面:
①改刑部为法部,主管司法行政和监狱事务;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重新确定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并在各地设置各级审判机构; 各省设高等审判庭,各府级设置地方审判厅,州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