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大学法学院893民法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答案】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和民法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反映。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继承权男女平等
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文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内容包括:
①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的确定上,男女亲等平等,适用于父系亲等的,同样适用于母系亲等;
②在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中继承权主体不因性别不同而在权利上有所不同,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
③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继承法》第30条);
④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人,同样适用于母系; ⑤在遗嘱继承中,男女平等,不论男子或者女子都可立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非婚生子女是指男女双方无合法婚姻关系而出生的子女。依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为子女,有着平等的继承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不得以其为“非婚生”而限制其继承权。
(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有平等的继承权。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虽是基于收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如同亲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一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代位继承中,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与亲生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一样地享有代位继承权。
(4)儿媳与女婿在继承上权利平等
依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享有继承权; 同样的,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有继承权。这也是男女平等的表现。
(5)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依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凡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尊卑、男女、长幼,有平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 简述合同的解除条件及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答案】(1)合同的解除条件
①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②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 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c.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d.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日的,对方可不经催告而解除合同。
e.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f.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g. 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③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2)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区别
终止,在大陆法系通常称为告知,与解除有密切关系,并且有共同点。19世纪末,德国起草民法第一草案时,曾经把终止作为解除的一种类型,但是制定民法第二草案时,认为终止与解除的性质毕竟不同,开始把二者分开,不但名称不一样,效果也不同。后来,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学说也多区别解除与终止,认为终止是由当事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是一种与解除并列的法律制度。当事人终止合同的权利称为终止权,是一种形成权。合同终止仅使继续性合同关系自终止之日起向将来消灭,以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因而终止不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为的给付不用返还。此外,终止的原因也不限于违约,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需要而提出终止,一般也予允许。而解除仅以违约为产生原因,在效力上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于是便要恢复原状。这样,解除与终止便成为不同的概念、不同的制度。
在我国,就现行法的规定看,终止概念的含义不尽一致:有时与合同消灭同义,这种意义上的终止便成为解除的上位概念; 有时为解除的一种类型; 有时则是与解除并列的概念。这种状况应予改变。经过实践证明,把终止作为解除的一种类型,把这种意义的终止直接称为解除,不再用终止,与法人终止、委托终止等一致起来,效果更佳。合同法将终止作为与合同消灭相同的概念使用,而把德国法所称的终止直接称为解除。
二、论述题
3. 说明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
【答案】依照学界的通说,交易安全是主体移转财产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之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与确定性。交易安全是交易行为本身之安全; 是与静的安全相对应的动的安全; 是对交易中善意无过失者之保护。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中的表示主义
表示主义与意思主义相对应,在意思表示中,由表示行为所推测的效果意思和表意者内心存在的真实的效果意思,由于某种理由不一致时,其意思表示的效力和内容,随前者而定的是表示主义,另外,在解释不明确的意思表示之际,表示主义是对有表示行为的客观意义进行判断,保护静的安全。我国民法中采取以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的立法,体现了保护交易安全的思想。
(2)公示主义、公信原则的确立
公示主义,是指将某一法律事项用某种便于以外观表象进行判断的方式对外界加以公告和通知; 公信原则即一旦此种法律事项进行公示,即产生公信力,外界有理由相信该种公示之外观表象,法律也不得否定信赖此种表象的行为,可见公示主义与公信原则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我国物权法中确立公示公信的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法,由此产生公信力。
(3)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是动产所有权一种特殊的取得原因,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动产之所有权,原所有人亦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动产。该制度直接来源于动产物权占有公示产生的公信力,是维护动产交易安全的强有力措施。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4)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确保交易一方当事人所善意期待之交易行为利益,亦为交易安全保护的重要手段。依照《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案例分析题
4. 乙出差在外,窗户被大风刮破。邻居甲出于好心,为其配了玻璃。
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并扼要说明理由。
(1)甲可以以哪一种或者哪几种理由向乙索要玻璃的材料费?
(2)假定玻璃在安装好后第二天又因飞来的足球再次破损,那么甲还能否向乙索要玻璃的材料费? 如果可以,依据是什么?
(3)假定甲赊账请金钢玻璃店来安装玻璃,事后金刚玻璃店能否向乙索要玻璃的材料费?
(4)假定甲赊账请金钢玻璃店来安装玻璃,事后金刚玻璃店能否向乙索要安装玻璃的手工费?
(5)假定甲声称是受了乙的委托,赊账请金刚玻璃店来安装玻璃。那么事后金刚玻璃店可否向乙索要相关的费用和报酬?
【答案】(1)甲可以无因管理之债向乙索要玻璃的材料费。具体分析如下: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称为本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