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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西师范大学830法学专业基础(民法学、刑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之《民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包括:

(1)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

(2)雇工经营;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2. 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类型之一,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是: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生产主要包括种植、养殖和畜牧。

3. 公序良俗原则

【答案】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的分类包括:①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通常,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即为违反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比禁止性规定的外延更宽,除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现行法律规范外,还包括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某些情况。②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故意违背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

4. 简单之债

【答案】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为单纯之债或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不仅不能选择其他的标的履行,而且在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方面都无选择的余地。

5. 采矿权

【答案】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

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

6. 要约邀请

【答案】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包括:①寄送的价目表; ②拍卖公告; ③招标公告; ④招股说明书; ⑤商业广告。

二、简答题

7. 试辨析法人与法定代表人。

【答案】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由法人承受。与代理人代理本人进行民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颇为相似。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自然人不能称作法人,法人只能指组织,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叫做法定代表人。因此,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首先在于,法人是一个组织,而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2)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那个人。因此,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代为表达法人的意志。

因此,法人是指单位名称,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两者并不相同。

8.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比较。

【答案】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当行为人实施某一违约行为,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违约责仟和侵权责仟的产生,即违约责仟和侵权责仟的竞合。但是违约责仟和侵权责仟还是存在差别。

(1)归责原则不同

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举证责任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只需证明对方有违约行为,自己因此受到损害即可; 在侵权责任中,受害人必须证明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3)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就没有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兔责事由; 在侵权责任中,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4)责任形成不同

侵权责任主要采用损害赔偿的方式; 违约责任除了损害赔偿外,还可以采用违约金、解除合同、定金罚则等方式。

(5)责任范围不同

合同的损害赔偿方式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6)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只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

(7)诉讼管辖不同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 简述附随义务的内容与效力。

【答案】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1)附随义务的内容

附随义务是在债的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义务,根据义务产生的时间不同,可以表现为先契约义务,或表现为债的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或者后契约义务。具体为照顾义务、通知义务、保护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等。

(2)附随义务的效力

附随义务是单向的,不具有对等性,在承担附随义务的同时,不享有相应的附随权利,即不能请求支付报酬。附随义务不履行,不能解除合同。

10.简述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

【答案】(1)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相同之处

①产生原因相同。地役权是缘于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中的冲突而产生的,与相邻关系的产生原因类似。

②在权利内容方面,两者也有重合之处,例如都涉及通行、排水、通风、采光、越界建筑等问题。

③在法律救济途径上,由于两者同属于物权的范畴,因此,两者的权利人都可以请求适用物权的保护措施或者债权的保护措施。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不同之处

①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而地役权则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超出法律赋予的当然权益范围之外,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形态。

②调整范围、方法不同。相邻关系必须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而地役权权发生在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地役权的主体可以是相邻的,也可以是不相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