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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海南大学法学院893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观念交付的形式。

【答案】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物权法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时间和效率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保证交易的迅速进行,发展出一些变通的交付方法,称为观念交付,主要有:

(1)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这是因为标的物己经为受让人实际占有,如果要使其先将物返还给出让人,再由出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纯属徒劳。根据《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所以,《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

2. 法人的人格权。

【答案】法人的人格权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法人主要享有以下的人格权:

(1)名称权,是指法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符号”,法人以自己的名称参加民事活动。

(2)名誉权,是指法人享有自己的名誉的权利。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的信用、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服务态度、工作状况、对社会的贡献等的总评价。

二、论述题

3. 论代理关系中因授权不明产生的代理责任的承担。

【答案】(1)授权不明即授权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从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是否授权; 从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具体事项、范围和权限; 从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起止期。由于授权行为为不要式行为,无论口头授权或者书面授权中都可能存在授权不明的问题。《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只规定了书面授权不明的问题,而对口头授权不明未作规定。

(2)在书面授权不明的情况下,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对授权不明所负的连带责任,应是补充责任,即首先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被代理人无能力承担全部责仟时,才由代理人承担补充责仟。对此规定,学者多认为不妥,理由是,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授权行为不明实质上是授权人关于授权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这种瑕疵是由授权人单方面的过错造成的,且授权人在经济上往往处于优势,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

(3)应区分有偿代理和无偿代理:

①在无偿代理中,因授权不明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不负连带责任。

②在有偿代理中,因授权不明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只有在代理人对于授权不明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负连带责任。

三、案例分析题

4. 马某于2000年与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的“拆迁回迁协议”规定:新兴房地产公司为了在马某住房所在地从事经许可开发的商住房建设,需拆迁马某家三间平房,故给予马某如下补偿:

(1)准许马某在新房(牡丹园)建成后回迁:(2)马某回迁后,安置在为其预留的B 栋101室、102室居住; (3)马某可获得回迁房的产权,新兴公司不再另行支付拆迁费。2002年4月初,新房建成,新兴公司却通知马某,101室已安排周某居住,希望马某改迁102室和103室。马某不同意换房。双方几次协商不成,马某于4月中旬强行搬进101室和102室,并在101室和102室周围砌了一道围墙,将围墙门开向楼房的背面。新兴公司则以不换房就不给办理产权证相威胁。由于一楼正门被围在马家围墙内,其他住户虽可由大厅的电梯卜下,但逢停电或有大件物品需经楼梯上下时,却面临“无路可走”的窘境。为此,其纷纷要求新兴公司解决与马某的纠纷或另行建造楼梯。新兴公司认为自己只是开发商,牡丹园己交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住户之间有什么纠纷应自己或通过物业管理公司解决。住户们遂又找物业管理公司交涉,但该公司也以纠纷是在其接管之前就已发生,自己只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管不了开发、动迁的事情为由拒绝插手。无奈之下,住户们决定起诉到法院解决通行不便的纠纷。

请问:本案所涉纠纷的性质是什么? 应当如何解决该纠纷? 为什么?

【答案】(1)本案所涉及的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的纠纷。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反之亦然。

本案中马某将楼梯围住,使其他住户上下楼梯异常的不便,侵犯了而其他住户通行的权利,属于对相邻关系的侵犯。

(2)本案中,法院应进行调解,劝服马某将围墙拆除,方便邻居的通行。如果调解不成,应判处马某将围墙拆除。对于马某与新兴公司之间的纠纷,可以要求马某另行起诉。理由如下:

①《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是我国司法实践早已形成的经验的总结。

②((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