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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川大学经济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学位]之保险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代位追偿

【答案】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权”、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代位追偿原则首先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2. 普通医疗保险

【答案】普通医疗保险给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相关的一般性医疗费用,主要包括门诊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这种保险的保费陈本较低,比较适合于一般社会公众。由于医药费用和检查费用的支出控制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这种保单一般具有免赔额和比例给付规定。保险人支付免赔额以上部分的一定百分比(比如80%),保险费用则每年规定一次。每次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人不再负保险责任。

3. 交保费

【答案】是交保费是指长期人寿保险的投保人,投保时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夏交保费包括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根据死亡率和预定利率计算出的纯保费,等于给付金额的精算现值,与保险人给付的义务相等。附加保险费用以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费用开支。与分期交保费相比,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付清整个保险期间的全部保险费。是交保险费交费次数少(仅一次),免去了其他交费方式所需的一部分费用,因此它的附加保险费较少。但其一次性交纳金额往往很大,只适合经济收入较高的投保人,一般人难以负担,故实际上多采用分期交保险费的方式。即期年金保险必须采用夏交保险费方式。

4. 代位追偿权

【答案】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只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否则,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或自己承担损失,与保险人无关,也就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追偿的问题。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因为代位追偿权是债权的转移,在债转移之前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特定的债的关系,与保险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保险人只有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以后,才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5. 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

【答案】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操纵,这家公司的性质既可是国营的,也可是私营的。在完全垄断的保险市场上,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受到极大的限制,市场上没有竞争,没有可替代产品,没有可供选择的保险人。因而,这家保险公司可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

完全垄断模式还有两种变通形式。一种是专业型完全垄断模式,即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各垄断某类保险业务,相互间业务不交叉,从而保持完全垄断模式的基本性质。另一种是地区型完全垄断模式,指在一国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各垄断某一地区的保险业务,相互间业务没有交叉。

二、简答题

6. 简述车辆损失保险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

【答案】车辆损失保险承保的是车辆本身因各种自然灾害、碰撞及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其保险金额通常根据投保车辆的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我国车辆损失险条款中,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是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的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3)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7. 简述保险基金的存在形式。

【答案】保险基金,是由专门的保险机构根据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通过向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的一种专门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受到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所致经

济损失或满足被保险人给付要求的货币形态的后备金。保险基金的存在形式主要有四种形式:

(1)自有资本金

保险公司的自有资本金,包括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和公积金。其中,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一般由保险公司法规定,在开业时可视作初始准备金,在经营期间又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承保能力的标志之一; 公积金是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法的规定从历年的利润中提存,它和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共同构成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承保能力。

保证金是注册资本金的一部分,用于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后清算的偿债准备金。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2)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为三大部分:保费准备金、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

①保费准备金保费准备金亦称未了责任准备金或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签发保单后入账的保费称作入账保费。假定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那么,在当年满期的保单其对应的入账保费称已赚保费,在当年未满期的保单其对应的入账保费则称未赚保费。未赚保费部分即为保费准备金。

②赔款准备金

赔款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和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

a. 未决赔款准备金。为未决赔案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即为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案,是指当会计年度结束时,被保险人已提出索赔,但在索赔人与保险人之间,尚未对这些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以及保险赔付额度等事项达成协议。

b. 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为已发生未报告赔案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即为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末报告赔案,是指那些损失在年内发生,但索赔要在下一年才可能提出的赔案。

c. 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对索赔案件已经理算完结,应赔金额也已确定,但尚未赔付,或尚未支付全部款项的已决未付赔案,为其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为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

③总准备金

保险公司用于满足年度超常赔付、巨额损失赔付以及巨灾损失赔付的需要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称为总准备金。提取总准备金是保险在时间上分散风险的要求。

(3)寿险责任准备金

寿险的基本特点是保险责任是长期性的,保险期间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保费或一次性夏交,多按月、季、年均衡缴付。保险给付或因保险期满生存而发生,如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 或因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死亡而发生,如死亡保险; 或因中途退保而发生。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把投保人历年缴纳的纯保费和利息收入积累起来,作为将来保险给付和退保给付的责任准备金。

(4)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构筑的又一道防线。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这项制度。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