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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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 共命运条款
【答案】共命运条款指凡属合同约定的任何事宜,再保险人在其利害关系范围内,与原保险人同一命运。其具体内容是:凡有关原保险合同保费费率的厘定和收取、赔款给付、受损标的施救、向第一者追偿以及接受和解或提起诉讼等事项,均由原保险人为维护共同利益做出决定,再保险人应接受原保险人的处理结果,并在此基础上承担相应责任。再保险合同以基础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为基础,该原则即体现了这一特点,毕竟直接与原被保险人打交道的是原保险人,如果再保险人事事干预、处处质疑,再保险就无法继续下去。
2. 组织经济补偿功能
【答案】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的功能与保险的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这两个基本功能相对应,并由保险的这两个基本功能决定。同时,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功能又是保险的这两个基本功能实现的条件。
保险公司通过承保业务把被保险人的风险集中起来,出险时则履行赔偿义务,实现了保险的补偿损失功能; 另一方面,它又通过扩大承保面(标的大量化)和再保险把风险分散出去,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进行风险的分摊,从而实现了保险分散危险损失的功能。保险公司这种集散风险的操作能力,就是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的功能。
3. 确认保证
【答案】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可将保证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作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作保证。例如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当时健康状况良好,但不保证今后也一定如此。
4. 保险标的
【答案】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人对其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类危险载体。保险标的根据与人身是否相关可以分为与人身无关的标的物和人身标的物两类。
(1)对于与人身无关的标的物,保险标的是标的物的经济价值,被保险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这类标的物可以是有形的,如房屋、车辆等; 也可以是无形的,如信用、责任、债权等。
(2)对于人身标的物,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要
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就保险对象而言,非人身标的物和人身标的物的区别有:①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不能像非人身标的物那样进行准确的估价,因此人身标的物的保险金额没有具体的标准; ②人一旦死亡或身体机能发生永久性伤残、衰老,无法恢复,而非人身标的物的损失一般可以得到复原; ③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是不能转让和出卖的,而多数非人身标的物可以转让和出卖。
5. 明示保证
【答案】明示保证是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明示保证以文字的规定为依据,是保证的重要形式。明示保证又可分为认定事项保证和约定事项保证。认定事项保证又叫确认保证,该类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约定事项保证又称为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未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的事项涉及现在和将来。
二、简答题
6. 我国目前关于保险商品说的理论有哪些不同的学术观点? 你支持哪种观点? 为什么?
【答案】关于保险商品的形态,学术界主要有公司本位说(服务商品说)与保险本位说(非服务商品说)两种主要的观点。
(1)公司本位说
公司本位说的观点认为,保险商品是一种服务形态的商品,并将保险商品定义为:保险商品是指商品经济条件下用来交换的满足人们对灾害事故保障需要的无形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有机统一体。保险作为商品,必须具备二大要素:一是它能满足人们对灾害事故保障的需要; 二是它是一种独立无形的劳动产品,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保险劳务; 三是它通过被保险一方缴付保险费来换取保险方的补偿金额,即通过交换实现其价值。其理论基础为商品的本质是一定经济关系的体现。
(2)保险本位说
保险本位说认为,保险本身是一种商品。保险是一种独立形态的商品,保险费就是它的销售价格。保险之所以能成为买卖的对象,是因为它具有补偿经济损失职能或者说能够提供经济保障。保险职能的有用性使保险具有使用价值,成为买卖对象,成为保险公司的经营对象。
(3)保险本位说更符合客观实际
①从是否是服务性商品看。投保人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并非是为了获得保险公司员工为其提供的服务,而是要在其发生损失时,得到经济补偿。所以,从投保人购买保险的日的而言,保险并非只是一种服务。
②从风险性质看。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有了对保险的需求,自然会产生保险的供给,保险公司应运而生。而保险作为一种商品,只是保险公司将客观存在的风险“打包”后形成的一种劳动产品。
③从保险费看。保险作为一种独立形态的商品,保险费就是它的销售价格。投保人购买保险而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组成(毛保费一纯保费+附加保费)。其中纯保费是保险的价值的货币表现,附加保费则可视为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服务的价值的货币表现。投保人购买保险后,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需要对保险这种商品给付一定的费用,这部分费用表现在保险费上就是纯保费,且这部分价值受到自然规律的支配。
④从基本属性看。既然保险被看作是一种独立的商品形态,其必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基本属性。保险商品的价值是物化于保险本身的劳动,即用来生产并物化于因风险损失引起的保险补偿过程中所必需消耗的那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劳动。保险的使用价值则表现为它能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可以说,保险是一种独立形态的保障性商品。
⑤从基本思想看。保险的基本思想是“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即众多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建立保险基金,为某些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提供经济保障。被保险人消费的是一定时期的保险保障,而这种保险保障并非由保险人提供。从某种程度上讲,保险人在此只是充当组织者的角色。如果按照公司本位说的观点,保险商品是保险公司职工的服务形态的商品,那么似乎保险保障是由保险人来生产和提供的,这完全违背了保险的本质,以及“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保险基本原则。
7. 简述制定适宜的保险政策对保险经济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
【答案】制定适宜的保险政策对保险经济健康成长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产品的供给与消费都具有特殊性,保险业提供的是“无形产品”,是对合同规定的未来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的承诺。这种承诺有的期限较短,有的期限则较长。在这么长的时间跨度内,要保证该承诺的有效性,仅靠保险人自律是不行的,政府必须制定适宜的保险政策约束保险人的行为,以保证保险人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形成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每一个经济利益者都会追求理性的最大化行为,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资源配置的手段是“看不见的手”—价格和价值规律。市场自由的核心在于自由竞争,“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是以竞争为基础的,竞争越充分,资源配置的效率就越高。因此,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决定了该市场的效率,制定适宜的保险政策对保护保险市场的自由竞争十分必要。
(3)反垄断
垄断是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反垄断是保险市场需要政策监管的重要原因。保险市场失灵的首要表现就是保险市场的自然垄断。而垄断的最终结果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需要制定适宜的保险政策来防止保险市场的垄断行为,保险被保险人的利益。
(4)规避过度竞争
过度竞争是由于有市场进入机制而没有正常的退出机制造成的,多数市场主体都达不到经济规模,整个市场集中度不高,它同样会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保险市场上如果众多小保险公司达不到保险行业的合理规模,成本降不下来,却因竞争的需要而将费率人为的压低,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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