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交通大学03112会计与财务之公司财务管理:理论与案例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百慕大式权证
【答案】按照权证持有人行权的时间不同,可以将权证分为美式权证、欧式权证、百慕大式权证等类别。美式权证可以在权证失效日之前任何交易日行权;欧式权证仅可以在失效日当日行权;百慕大式权证则可在失效日之前一段规定时间内行权。
二、简答题
2.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 )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答案】由于证券的期望收益率只与其所承担的系统风险相关联,而P 系数又是其系统风险的度量值,因此可以用如下公式来描述每一证券的期望收益率与其所含系统风险间的依赖关系:
这一公式称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 )。
式中:
益率;为证券i 的期望收益率;. 为无风险收益率;为市场资产组合的期望收为资产i 的系数。
(2)系统风险的报酬率(3)该证券所含的系统风险的大
由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可知,证券的期望收益率取决于下述三个因素:(1)资金的纯粹时间价值,即无风险收益率
小由此可知,证券投资的收益只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资金的时间价值;二是投资者因承担系统风险而得到的风险报酬。这一结论不仅对证券投资成立,而且对分析其他投资的收益也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对投资收益的来源和形成给出了极为精辟的解释,使人们对投资收益的本质有了深刻的了解,从而在财务学和投资学领域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并被誉为现代财务理论的理论基石之一。
3. 什么是企业债券?债券的基本特性是什么?
【答案】债券是债务人依照法律手续发行,承诺按约定的利率和日期支付利息,并在特定日期偿还本金的书面债务凭证。债券的发行人是债务人,投资于债券的人是债权人。由企业发行的债券称为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这里所说的债券,指的是期限超过1年的公司债券,其发行目的通常是为建设大型项目筹集大笔长期资金。
债券与股票都属于有价证券,对于发行公司来说都是一种筹资手段,而对于购买者来说都是投资手段。与股票相比,债券主要有以下特征:
(1)债券是债务凭证,是对债权的证明;股票是所有权凭证,是对所有权的证明。债券持有
人是债权人,股票持有人是所有者。债券持有者与发行公司只是一种借贷关系,而股票持有者则是发行公司经营的参与者。
(2)债券的收入为利息,利息的多少一般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无关,是固定的;股票的收入是股息,股息的多少是由公司的盈利水平决定的,一般是不固定的。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者破产,投资者就得不到任何股息,甚至连本金也保不住。
(3)债券的风险较小,因为其利息收入基本是稳定的;股票的风险则较大。
(4)债券是有期限的,到期必还本付息;股票除非公司停业,一般不退还股本。
(5)债券属于公司的债务,它在公司停业时财产分配中优于股票。
4. 比较公司分立的三种形式的优劣。
【答案】公司分立主要有股权分割、部门出售和持股分立三种形式。
(1)股权分割
股权分割又称资产分割,是将原公司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完全独立的公司,分立后的企业各自有自己独立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原公司的股东同时成为分立后的所有新公司的股东。
实行股权分割的主要好处是可以突出原公司各部门的经营特色,向投资者提供更加明确的投资选择。
(2)部门出售
部门出售是指将企业的某一部分出售给其他企业。出售企业某一部分的主要目的或是为了取得一定数量的现金收入,或是为了调整企业的经营结构,集中力量办好企业有能力做好的业务。
在决定是否将公司的某一部门出售时,可以进行必要的投资分析,利用净现值方法或其他投资决策方法对出售该部门的收益与继续经营该部门的收益进行比较,作为决策时的参考。公司在做出出售某部门的决策时,除考虑收益现值外,还要考虑公司经营的战略方向、公司对资金的需要等多种因素。有时,公司为度过财务危机,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将不得不出售某些盈利部门;有时,公司为集中力量发展主要经营部门,也会主动将一些盈利部门转让。
(3)持股分立
持股分立是在将公司的一部分分立为一个独立的新公司的同时,以新公司的名义对外发行股票,而原公司仍持有新公司的部分股票。这种分立方式与股权分割的不同之处在于:在股权分割时,分立后的公司相互之间完全独立,在股权上没有任何联系;而持股分立后的新公司虽然也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同时原公司又是新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原公司与新公司之间存在着持股甚至控股关系,新老公司形成一个有股权联系的集团企业。
5. 分析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缓慢的原因。
【答案】我国企业债券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1)对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发行企业的个数等进行计划分配,而不是遵照市场经济规律决定企业债的发行。(2)在对企业债的发行额度进行行政分配时,往往按“济贫”原则,把企业债额度作为一种救济,分配给有困难、质量较差的企
业。(3)没有完善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无法给投资者一个准确的风险程度考量。(4)不能向投资者提供可供分析的信息披露。(5)行政性定价和对价格限额的管制。这样的定价既不能有效反映风险状况,也使债券的发行方和购买方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6)行政性要求企业发债必须要有银行担保。(7)债券发行面向散户,而不是像国际上公司债的做法一主要面向有分析能力的机构投资者。(8)没有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9)没有进行足够的投资者教育。很多投资者当时在很大程度上把企业债券当做储蓄产品的变种,一旦出现违约等问题,往往就找政府,并要求承销商兑付。(10)缺少一个完善的《破产法》。债权人在《破产法》中的权利也往往得不到正当保护。(11)没有正确定位承销商的角色。过去在承销兑付方面计划色彩和行政干预比较严重。(12)在处理发行人违约问题上,行政干预更严重。对发行企业的违约行为通常不是通过市场约束原则来解决,而是出于保持社会稳定的目的,通过行政干预,要求承销商后续发行。这样,发行企业的违约责任就转嫁给了承销商,并导致承销商陷入泥潭。
6. 为什么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杠杆收购”或”管理层收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答案】我国的杠杆收购和管理层收购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其根本原因之一在于我们对杠杆收购和管理层收购在国外的真实含义的错误理解。杠杆收购和管理层收购的英文分别为leverage buy-out 和management buy-out, 其核心就在于buy-out , 即收购者要买下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使之由一个上市公司变为一个非上市公司,即被”私有化”。在这里杠杆是收购方法,管理层是收购主体,将上市公司”私有化”是收购结果。在收购方法、收购主体和收购结果三者中,收购结果居于核心地位。
反观我国所进行的所谓杠杆收购和”管理层收购”,与国外所讨论的”杠杆收购”和”管理层收购”在融资安排、股权收购范围、对公众股东的处理和收购后公司的性质方面都有着本质的不同。作为收购方的管理层并没有买下公司的全部股份,收购完成后公众股东和其他股东依然持有公司的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股份,上市公司依然是上市公司,并没有被”私有化”或退市(也不可能被私有化或退市)。正因为如此,收购方也不能将其收购公司股份的债务转移到公司身上,因为这样必然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在法律上和操作上均是不可能的。
由于无法进行合理的债务安排,收购者如果按照正常的价格和正常的债务融资进行收购,就无法依赖正常的投资收益归还债务。因此,我国的这种管理层收购或杠杆收购必然在收购价格、融资渠道和还款资金来源这三个方面中的一个或几个出现不正常或不合法的现象,从而造成所谓”国有资产流失”(收购价格被低估或实际出资远低于名义价格)、挪用他人资金(如伊利股份通过转移上市公司资金进行管理层收购),或收购后通过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筹措还款资金(如通过关联交易或转移被收购企业的资金还款)。所以,在目前我国的法规制度下进行的”管理层收购”,并没有在根本上解决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在某些方面甚至强化了代理问题,加大了代理成本。正是这种对杠杆收购和管理层收购认识的本质差异使得我国目前进行的”管理层收购”具有致命的缺陷,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无法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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