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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902民法学和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辅助人

【答案】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商辅助人本身不是商人,本身不是独立对外的法律关系主体,但是,在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商辅助人以商主体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并且其行为的全部后果由商主体承担。

2. 保险合同的主体

【答案】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 二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3. 公司治理

【答案】公司治理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它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两个方面。组织结构是指由公司的意思形成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和内部监督机构构成的完整的、有机的、科学的组织系统; 运行机制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

4. 破产追回权与汇票追索权

【答案】(1)破产追回权,又称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

(2)二者的相同点包括:

①二者都属于救济性权利,无论是破产追回权还是汇票追索权,都是为了救济权利人的财产损失。

②主体都是特定的,两个权利的主体都具有特定性。

③行使的效果相同,都能起到维护权利人财产利益的作用。

(3)二者的不同点包括:

①两权利发生的领域不同。破产追回权发生在破产领域,而票据追索权发生在票据支付领域。 ②两权利的标的不同。破产追索权所追索的财产是财产人自己的财产,只不过该财产归管理人控制而己; 票据追索权的标的是票据上所载的应当归自己的金额。

③行使条件的限制不同。破产追索权没有特殊的限制,只要对方存在破产的情况,财产权利人就可以主张该权利; 票据追索权则要求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其他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才可以行使。

5. 背书

【答案】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概念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①背书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必须在基本的票据行为完成后才能进行。

②背书是由持票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③背书是要式行为,必须由背书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签名或盖章。

④背书是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授予一定的票据权利给他人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6. 一人公司

【答案】一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内容是:

①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简答题

7. 简述票据权利及其特征。

【答案】(1)票据权利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特征

①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这是由票据的金钱债权证券性质所决定的。其意义有二:

a. 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即要求票据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票据权利的债权性质,决定了票据权利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行使。

b. 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亦即权利的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量的货币。 ②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票据的存在为必要。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持有票据。由于票据权利是证券化权利,因此票据权利与票据所有权(即作为纸张的票据的

所有权)是统一的。

③票据权利是一种无因性权利

这是由票据的无因性所决定的。权利人仅凭占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至于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从票据上是看不出来的,权利人对此原因没有说明的义务,义务人也没有审查的权利。

④票据权利是一种两次性权利

权利人可以对两个以上的不同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指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第二次请求权是追索权,指票据权利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权利。

8. 试析设立债权人会议的理论依据。

【答案】(1)债权人会议的含义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2)设立债权人会议的理论依据

破产程序最终是为普通债权的公平分配而设的,因而,全体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如何得到体现,是关涉破产程序中的机构构造和程序设计的关键性问题。概括起来,设立债权人会议的理由在于:①统一债权人意志和行动,保证破产程序的有序化; ②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给债权人提供参与和过问程序进行的机会; ③实现破产案件处理的程序经济目标。

破产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在债务人破产的偶然原因下形成的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基于程序经济的考虑,债权人不能单独地行使权利,需要设立债权人会议这样一个临时性机构,就破产事项协调意见,并决定采取何种行为。

9. 简述代理的三方面关系。

【答案】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由三方当事人构成。首先是本人,即被代理人; 其次是代理人; 最后是相对人,又称第三人。

(1)代理人与本人之问的关系

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可能存在监护关系、财产代管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等。

(2)本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在直接代理中,本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与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民事法律关系。在间接代理中,一旦本人依《合同法》第402条直接介入或依《合同法》第403条行使介入权,或相对人依《合同法》第403条行使选择权,本人与相对人之间也可存在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法律关系。

(3)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