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802法学综合(国际法、民商法、刑法学)之《商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转让

【答案】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②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③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2. 破产清算组与破产管理人

【答案】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与其职能相同的机构,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管理人,日本称为破产管财人,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称为破产受托人。二者的区别有:

(1)在我国,清算组只能由人民法院选任; 各国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不同,但是从破产法的发展来看,普遍寻求一种法院指定和债权人会议选任于一体的方法。

(2)在我国,清算组的成员是多数,可根据破产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破产管理人大多为一人,但必要时可为多人。

(3)在我国,清算组的成员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是一种以政府官员为主体的构成模式,行政化色彩浓厚,也难保客观、公正; 破产管理人资格分为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积极资格一般要求具有法律知识、管理经验或经济知识等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充任破产管理人,大部分由律师或会计师等担仟。消极资格一般要求没有利益的冲突。

(4)清算组成员分属于各个不同的部门,其参加清算工作具有临时性,对清算组成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无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立管理人制度,由专门的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财产,有助于明确其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5)我国法律规定,破产宣告后成立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全程参与破产案件,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起到破产案件终结。

3. 公司合并

【答案】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

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的特点包括:

①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公司均归于消灭;

②合并后消灭的公司的股东自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

③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一并转移至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无须经过清算程序;

④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不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行为。

4. 商号与商标

【答案】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商标是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的标记,它适用于商标法,而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的过程中用以区别其他商主体的重要特征,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重要的外在标志。商号与商标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商号与商标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5. 商号出借

【答案】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商号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出借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商号的使用权,出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商号出借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如企业“挂靠”、“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

二、简答题

6. 简述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答案】破产管理人是法院指定成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对法院负责,并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具有独立的地位。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管理人的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有以下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薄、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即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注册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丧失了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也丧失了诉讼实施权,故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仲裁;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7. 试述保险公司的变更与终止的相关规定。

【答案】(1)保险公司的变更的相关规定

在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往往可能出于经营的需要而对相关事项进行变更。《保险法》

第84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变更名称; ②变更

注册资本; ③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④撤销分支机构; ⑤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⑧修改公司章程; ⑦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保险公司终止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可因解散或破产而终止,具体表现为:

①保险公司的解散

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保险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时经由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而终止自身业务的法律行为。《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②保险公司的破产

保险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计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淞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以上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8. 《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请对该条进行法理分析。

【答案】(1)船舶优先权的含义及法律规定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②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③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④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⑤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2)对《海商法》第272条的法理评析

①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