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3法理专业综合(西方法哲学、民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健康权
【答案】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健康保持权,即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利。自然人的身体及其生理机能的健康关系到劳动能力的状况。
2. 相对权
【答案】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 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3. 监护与亲权
【答案】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亲权是父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现代亲权实行共同亲权原则,即由父母亲共同享有,双方地位平等。现代亲权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产物。二者的区别包括:
①亲权立法采放任主义,法律对父母持信任态度,因此立法上对亲权人的限制较少; 监护制度则采限制主义,尽管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存在某种身份关系,但毕竟较为疏远,而且被监护人小具有保护自己的能力,因此立法对监护人的活动进行严格的限制。
②亲权的成立是以亲子关系为基础,亲权人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 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则无此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因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一般不负抚养义务。
③亲权人对子女的财产进行处分的限制比较宽松,并享有该财产的用益权; 而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则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通常只能以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并且不享有用益权。
4.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在现行法上的根据是《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5. 原始取得
【答案】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我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孽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
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
二、简答题
6. 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案】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以及侵害他人名誉权,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1)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①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②诽谤。诽谤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③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2)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加害行为;
②受害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
③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在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状态;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
7. 简述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主要区别。
【答案】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约定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方式。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仟。”
(3)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可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责任重于一般保证保证人的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论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三、论述题
8. 试论我国民法的发展。
【答案】我国是世界古老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古代社会经历5000年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被推崇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影响扩及东、南亚一带及周边地区。可以说,我国民法的发展有很深的历史渊源。
(1)西周是我国奴隶法制的鼎盛时期,民事法律方面,土地所有权、债务、侵权行为的认定等均在典籍中有不少记载。民事法律的主要渊源为“礼”,“分争辨讼,非礼不决”。
(2)唐代昌盛时期,农敬复兴,手工}I}和商收繁荣,多种契约关系都有发展,并出现了契约“样文”,立约便捷,但有关契约的法律规定却很少。
(3)宋代商品经济空前发展,宋朝政府对民间借贷采取“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政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古代统治者的法律观。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律侧重巩固政权,是私法不发达的主要原因。
(4)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我国由封建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列强的打击下,清政府被迫寻找富民强国的出路,编纂法典是其措施之一。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首次民法编纂,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因清王朝覆灭未及公布。
(5)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即着手制定民法,1924年至1925年间完成民律草案,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事理引用。1929年立法院指定五人组成民法起草委员会,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议提出民法各编立法原则57条。民法的各编于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公布,名为《中华民国民法》,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225条,这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该法典采民商合一制,将传统商法中的代理商和属于商行为的买卖、交互结算、居间、行纪、仓库、运送营业、承揽运送、隐名合伙等列入债编,作为债的组成部分。对内容较多、具有相对独立体系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分别制定单行法,为民事特别法,其体系颇有特色。
(6)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作为六法全书组成部分的民法在大陆随之失去效力。新中国长期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在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在经济领域里主要适用行政法,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事关系的法规。
(7)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民法,1956年完成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四编; 196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组织起草民法,至1964年7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包括总则、所有权、财产流转三编; 1979年第三次组织起草,1982年5月完成草案第四稿。这三个草案均被搁浅。
(8)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是我国民事立法重要的里程碑;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合同法》表明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2年12月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立法机关首次审议民法草案,但因草案不够成熟,没有通过。
(9)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物权法》,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当今,我国民法以《民法通则》为中枢,《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