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9经济法专业综合二(经济法学、民法学、德国概况)之《民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既得权与期待权
【答案】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如民事行为中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权利、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等。
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己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既得权是己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而期待权是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2. 民法学与民法典
【答案】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这里的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 同时履行抗辩和后履行抗辩
【答案】(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后履行抗辩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①二者的相同点:同时履行抗辩和后履行抗辩都只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可以行使,都可以起到暂时阻却对方给付请求的效果。
②二者的不同点:a. 同时履行抗辩发生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后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b. 后履行抗辩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
4. 自主占有
【答案】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占有物加以占有,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自主占有包括三种情况:①占有人确实是物的所有人; ②占有人误信自己为所有人; ③占有人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例如,偷窃者对盗窃物的占
有。
5. 侵权损害事实
【答案】侵权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一般说来,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①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②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③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二、简答题
6.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答案】(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民事行为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①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具体包括: a. 当事人。仟何民事行为都不能没有当事人,没有当事人就无人作意思表示,有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只有一人。
b. 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不构成民事行为,有的民事行为只需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动产; 有的民事行为须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如买卖合同。
c. 标的。标的是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②民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 当事人约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成立的,则采用书面形式为特别成立要件。
(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己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同的效力。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①实质要件
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c. 内容妥当。
②形式要件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
7. 简析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异同。
【答案】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J 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1)二者的相同点
二者的本质都是过错责任原则,都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即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过错程度并进行比较,通过适用过错相抵规则确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范围; 在共同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或者数人在无意思联络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考虑各侵权人的过错,从而确定各自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2)二者的不同点
①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 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
②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 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
③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难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以也就无法对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在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兔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三、论述题
8. 论财产权中的物债二分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案】自从《德国民法典》确立了大陆法系财产法物权和债权的二元划分体系以后,物权与债权就成为近现代大陆法系财产法领域的两种基本权利形态。
(1)财产权中物债二分法的基本内涵
物债二分理论是指在民法上,承认债的的独立性,使其成为与物权相对的财产权体系,两者共同构建民法的财产法的体系。
物债二分体系正是建立在物权和债权的本质区别之上的。物权是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或者部分权益的权利; 债权是债权人依据债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的对债务人为一定请求以满足其利益的权利。物权是直接的对物权,而债权则是对人权。
(2)物债二分理论体系在民法中的地位
民法以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为其主要内容。财产关系法以物权法和债法为其主要组成部分。物债二分理论使得民法与财产有关的法律体系更为完整,全方位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因而具有财产法理论基础的地位。
(3)物债二分理论体系在民法中的作用
①物权法保护财产静的安全
物权法因其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所有制、系一个社会中的生产和生活的法律前提、旨在维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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