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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3法理专业综合(西方法哲学、民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原始取得

【答案】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我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孽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

2. 隐私权

【答案】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特点: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隐私权具有真实性和秘密性;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3. 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有广义和狭之分,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通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J 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可以认定该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4. 融资租赁合同

【答案】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①出租人须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 ②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③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5. 遗嘱继承

【答案】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依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遗产权利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由于遗嘱反映被继承人的意志,遗嘱继承是对遗嘱人生前处分其财产的意愿的实现,所以遗嘱继承又称为意定继承。

二、简答题

6. 如何理解无因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中“管理人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这一要件的含义?

【答案】(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他人称本人。

(2)无因管理行为要求管理人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这是指管理人有使管理事务所生之利益归于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事实上的意思,而非效力上的意思,故无须表示,学理上称之为“管理意思”。确定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利益的管理意思,是限定无因管理的适用范围,使无因管理而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受违法性阻却而为合法的核心问题。故管理人误将自己事务而认为是他人事务管理的,或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的,都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意思中的他人是指管理人以外的人,至于究竟为何人并无确认的必要,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7. 简述超越目的范围的法人行为的效力。

【答案】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于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交易行为,公司法未规定其性质、效力。《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企业法人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无效的行为。

修正后的《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新规定取消了“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规定,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法人的团体意思,团体意思由法人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形成。然后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意思形式,代表法人的团体意思进行法律行为,就是法人的法律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效果。企业法人的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首先是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益,否则无效。而对于这以外的领域,在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内,则行为当然有效。在行为能力范围外,原则上,公司也可以超出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行业实行审批制度的除外。

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企业法人的目的范围外的行为有效。

三、论述题

8.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案】(1)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的概念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

(2)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类型

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可以分为两大类:

①正当理由

a. 依法执行公务。作为免责事由的依法执行公务,是指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依照法律授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按照国家形成理论,国家可以基于社会成员整体的考虑,行使一定公共职能。这些公共职能的行使,可能会给社会个体造成损失。由于这种损失是公共权力行使的代价,所以,需要受损失的个体加以容忍,比如,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人无须承

担侵权责任。

b. 受害人的同意。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在不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受害人于损害发生前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不利后果的行为。作为免责事由,受害人的同意必须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受害人自愿承担某种不利后果。第二,受害人的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具体情况,自愿可以采取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在默示推定时,应当采严格解释。第三,受害人自愿承担不利后果的表示不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例如,某些人体医学实验为法律所禁止,此时同意的意思表示无效。第四,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不利后果发生前作出。如果受害人在损害后果发生后表示自愿承担该不利后果,应当视为受害人对加害人侵权责任的事后免除。

②外来原因

a. 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b. 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也称为意外事故,是指通常情况下无法预见的小概率事件。由于意外事件无法预见,因此通常也无法避免。或者说,为了预防和避免意外事件,需要太多的成本,因此,意外事件可以作为侵权责仟的免责事由。

c. 受害人过错。作为兔责事由的受害人过错,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受害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受害人过错导致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

第二,第二种情况,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都有过错。此时,适用过错相抵规则。 d. 第三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的第三人过错,是指当第三人对于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第三人过错导致的行为是损失发生的唯一原因。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第二,第二人和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都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行为人的责任可能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减轻或者兔除。

四、案例题

9. 甲乙夫妻以共同财产建房屋一栋,到登记机关登记,由于登记工作人员的错误,只登记甲为所有人。甲后来把房屋卖给了丙,付款后丙入住,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丙为了确定,去查阅了房屋登记,房屋所有人确实是在甲的名下。半年后,乙发现,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合同无效。

(1)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力?

(2)受让人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3)各当事人如何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答案】(1)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