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3法理专业综合(西方法哲学、民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隐私权

【答案】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特点: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隐私权具有真实性和秘密性;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2. 权利瑕疵担保

【答案】权利瑕疵担保又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是指移转财产权利交会对方的债务人,未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应移转的财产上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即转移的权利有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对买受人就买卖标的主张任何权利,若第三人能主张权利,出卖人即应负责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为使用收益。在第三人对承租人卞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定为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3. 诉讼时效的中止

【答案】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权利人遇有阻却权利行使的特殊事由时仍然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时间,这样,即使遇有权利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暂时不能行使权利时,亦有补救的机会。

4. 混同

【答案】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此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狭义的混同专指权利与义务的混同。

5. 采矿权

【答案】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

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

二、简答题

6. 试述我国农地承包权的性质与特征。

【答案】(1)农地承包权即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我国农地承包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有一般用益物权的特点。

(2)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等的权利。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等的权利。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26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7. 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

【答案】(1)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法定继承的特征

①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最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②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

③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

④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

(3)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是现实生活中最主要的继承力一式,适用于以下情形: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三、论述题

8. 论财产权中的物债二分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案】自从《德国民法典》确立了大陆法系财产法物权和债权的二元划分体系以后,物权与债权就成为近现代大陆法系财产法领域的两种基本权利形态。

(1)财产权中物债二分法的基本内涵

物债二分理论是指在民法上,承认债的的独立性,使其成为与物权相对的财产权体系,两者共同构建民法的财产法的体系。

物债二分体系正是建立在物权和债权的本质区别之上的。物权是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或者部分权益的权利; 债权是债权人依据债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的对债务人为一定请求以满足其利益的权利。物权是直接的对物权,而债权则是对人权。

(2)物债二分理论体系在民法中的地位

民法以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为其主要内容。财产关系法以物权法和债法为其主要组成部分。物债二分理论使得民法与财产有关的法律体系更为完整,全方位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因而具有财产法理论基础的地位。

(3)物债二分理论体系在民法中的作用

①物权法保护财产静的安全

物权法因其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所有制、系一个社会中的生产和生活的法律前提、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乃至一定程度的“动的安全”而不可或缺。物权体系是规定公民、法人等对于财产的所有、支配、收益和处分为主要内容的,其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方面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②债权法保护财产动的安全债法作为规范、保护和促进财产流转,维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法,在近代法和现代法中更显出优越地位。其原因在于,人类在仅依物权形成财产关系、仅以物权作为财产客体的时代,可以说只能生活在过去和现在。但是,承认了债权制度,就可以使将来的给付预约,变为现在的给付对价价值。人类在经济生活中,除了过去和现在的财产外,还可以增加将来的财产。在现代社会,债权财产化,不动产因抵押权具有流通性和与证券的结合而债权化,动产借助于让与担保等制度也债权化了,通过债权达到对经济组织的维持。债权表现的权力欲及利息欲,在今天都是经济目的。债权已不仅是取得对物权和物的利用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

四、案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