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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725专业综合(法理学、宪法学、刑诉)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违宪行为

【答案】违宪行为是指以公民等的权利行为或国家的权力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或不作为。从性质上来说,违宪行为不是权利行为或权力行为,也不能成为宪法关系的客体,而是宪法关系的标的,或称之为宪法行为的标的。违宪行为的形式包括:(1)公民的违宪行为。公民违宪行使权利是个别化行为,对国家宪政体制的冲击力相对较小,在多数情况下,公民违宪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因而可以由各个部门法予以纠正和制裁。(2)国家违宪行为。必须将其纳入宪法关系的规范范围,即针对特定的违宪行为,建立起宪法监督或宪法诉讼法律关系,通过宪法手段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制裁和预防。

2. 司法审查制

【答案】司法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基本制度。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美国就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3. 公民与人民

【答案】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

(1)范畴不同

①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②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小同历史时期有着小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

①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

②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

①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

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4. 财产权

【答案】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基本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财产权的表现形式就是允许人们自由进行利益追逐和交换,这是社会发展最长久和有效的动力。只有当财产权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从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公民才能获得真正的最充分的自由。

5. 议会财政权

【答案】议会财政权是指议会享有对国家财政的决定权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权。财政决定权包括决定国家财政以及预算、税收、关税、借贷等的权力。财政监督权包括审查决算和公共资金审计。在此,最重要的是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案。有的国家甚至规定,预算案须由议会亲自编制。在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国家,如果议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就表明政府失去了议会的信任,可能导致内阁辞职。

6.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

【答案】(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2)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7. 违宪责任

【答案】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它是一种政治上的、领导上的责任。如一国的总统因违宪被弹勃等等。违宪责任的特征包括:①违宪责任的承担主体虽然具有多重性,但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②违宪责任是基于宪法关系而发生的,即在宪政实践中,因宪法关系主体违宪而引起。③违宪责任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④违宪责任既具有法律性质又具有政治性质。⑤违宪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

8. 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

【答案】(1)概念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2)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的区别

①就其产生而言,宪法惯例是在宪政实践中,经过长期积累而逐渐形成,并为社会公众认可; 而宪法判例则来自法院的审判实践。

②就其发生作用的方式而言,宪法惯例依赖于某种共信; 而宪法判例依赖于法院的独立司法权和司法稳定性。

③效力来源不同。前者作为一种政治习惯规则,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效力,其普遍约束力来自于社会公众承认和国家政权默许; 后者的约束力主要来自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尊重,或来自下级法院法官对内容的内心认同。

二、简答题

9. 简述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及其特征。

【答案】(1)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

①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②违宪审查制度的特征:

a. 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b. 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

c. 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d. 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2)违宪审查模式违宪审查模式是指在宪法实施监督理论指导下,山违宪审查主体、对象、方式、方法、原则等构成的可供人们理解、把握和仿照的固定形式。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

①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a.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b. 优点与不足:

第一,优点:能使一国的违宪审杳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有利于平衡国家权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稳定国家政权结构、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一国法制的统‘等。

第二,不足:司法审查主要是针对具体个案的审查,并且它不直接撤销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对于那些明显违宪的法律、法规,如果没有具体的诉案,法院便不能积极主动地去宣布某项法律、法规违宪,这样就会导致违宪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于法律体系之中。

c.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的类型

司法审查模式依据其违宪审查权的来源,可分为通过司法判决确定违宪审查权归属的美国模式和由宪法明确规定违宪审查权的日本模式。

②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a.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案件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b. 优点与不足:

第一,优点:立法审查具有权威性和权力行使的统一性以及监督的直接性和快捷性。

第二,不足:该模式有实效性、经常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的缺陷。因为立法机关本身担负着沉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