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34专业综合(宪法学、民法、刑法)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关系与宪法体系
【答案】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的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
2. 宪法修正案
【答案】宪法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宪法修正案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①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②变动宪法中的规定:③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3. 分权制衡
【答案】分权制衡,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儿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是指国家权力分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或部门执掌,没有一个部门服从或支配其他任何部门,没有一个部门可以行使宪法赋予其他部门的权力。制衡即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力之间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权力都不能独占优势。权力分立并不是说分掌权力的各部门应该完全互不相干,而是互有牵制。事实上,权力具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以保证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分权与制衡作为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和最重要的运行机制,普遍存在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
4.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答案】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我国选举法从基本国情出发,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层次较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要经过两级或三级间接选举产生,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再由县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简答题
5. 如何有效进行宪法实施评价?
【答案】(1)宪法实施评价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为标准,对宪法实施主体的行为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对照,并作出明确判断的活动。
(2)进行有效评价的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运用综合标准进行评价,完善标准体系。宪法实施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不能用单一标准去衡量,必须有多项标准综合评价。对宪法实施来说,必须将宪法规范标准、宪政价值标准等各项标准有机结合起来,构成‘个体系来对之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宪法实施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表现为从小成熟到成熟的过程。因而,评价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宪法实施的发展,尤其是宪法实施内部要素关系的变化,评价标准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宪法实施评价主体应在宪法实施发展过程中,敏锐地发现这种变化,及时调整评价标准本身的结构和内容,不断完善评价标准体系。
②合理进行信息整合。信息整合是宪法实施评价的中心环节。它是将评价标准作用于宪法实施过程所形成的各种信息,使宪法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内化为评价主体关于宪法实施的价值信息,是宪法实施过程中评价标准的具体化、现实化。
③不断完善评价效果。评价效果是宪法实施评价的目的,即通过宪法实施评价,使评价主体获得宪法实施程度、实施效果及这种效果和程度对社会发展和国家制度产生的影响以及人们对宪法实施的信赖与不信赖。因此,人们对宪法实施评价的目的在于获得评价效果。评价效果既是某一具体评价活动的终点,又是进一步实施评价活动的起点。在不断延续的评价活动中,评价主体依据前一评价效果的信息,决策新的评价活动,修正以往评价标准,完善信息整合的手段和方法,进而使宪法实施评价活动日趋完善。
④在评价过程中,既不能因为宪法的某些规定在实施中遇到障碍,或者某些规范在局部地方没有切实贯彻执行,就得出整部宪法没有得到实施的结论,一也不能因为多数宪法规范已得到执行,就得出整部宪法实施状况很好的结论。必须注意两点:
a. 在评价时,必须正确处理好整体与部分、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关系,不能以偏概全,而应该既立足全局、立足宏观评价宪法的整体实施状况,又立足局部、立足微观评价个别宪法规范的实施效果,并将它们之间有机统一起来。
b. 必须确定评价宪法实施状况的标准,主要包括宪法规范标准和宪政价值标准两个层次,具体来说,如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运行、国家的法制是否得到统一和完善、公民的宪法意识是否得到普及和提高、违宪行为是否得到有效的处理和纠正、社会政治是否稳定和生产力是否得到发展等。
6. 简述违宪责任的认定。
【答案】违宪责任的认定是指对违宪责任的有无以及山谁来承担的认定。认定违宪责任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1)违宪事实,即违反宪法规定的客观情况。违宪事实的存在是确定违宪责仟的首要条件。
(2)损害,即受到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3)因果关系,它是指违宪事实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损害的存在或可能发生的损害是违宪事实所造成或将要造成的。
(4)过错,即责任主体对造成的损害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7. 村民对村务监督权的内容。
【答案】村民只能参与与其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而重要性较低的决策,则由村民委员会作出。为了保持对于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予村民一系列监督权利。
(1)村民具有审议权和评议权。村民每年在村民会议上,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同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使得村民对于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得到制度化。
(2)如果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则有权启动罢免程序。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有权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要求罢兔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在村民提出罢免案之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山村民投票表决。如果有选举权的村民中,过半数投票支持罢免要求,则罢免案通过。
(3)村民对村民自治体的事务享有相应的监督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村务公开制度,第2款则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的事项。具体而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都应当及时公开。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第3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4款规定了村民委员会违反村务公开义务之后村民所享有的救济途径,即向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也可以行使罢免权。
8. 简述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及其特征。
【答案】(1)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
①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②违宪审查制度的特征:
a. 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b. 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
c. 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d. 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2)违宪审查模式违宪审查模式是指在宪法实施监督理论指导下,山违宪审查主体、对象、方式、方法、原则等构成的可供人们理解、把握和仿照的固定形式。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