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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南民族大学807经济法学专业(经济法、民法学、商法学)之《商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复保险

【答案】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的几个同类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词一立几个保险合同。

(2)必须是基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

(3)必须是同一保险期限或在各保险期限之间有交叉重合。

2. 保荐人制度

【答案】保荐制度,又称保荐人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证明其发行文件中所载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从而由保荐人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保荐人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①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②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

3. 商号废止

【答案】商号的废止是指商号因不再被使用而从法律上失去效力的事实状态。一般认为商号之废止分为三种情形:①实施了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在登记之后不再使用该商号,该商号或通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废止,或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自行废止。②因商主体发生变更,商号同时变更,原有商号废止。③商主体未发生变更,但商号发生变更,原有商号亦废止。这方面的情况包括商主体发生继受经营,继受人使用新商号,原有商号则废止。

4. 代位求偿权与代位权

【答案】(1)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代位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本应该属于他人的权利。典型的代位权有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2)二者的共同点包括:

①两种权利的权利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的。

②两种权利都是一种财产性权利,都只能适用于财产领域,而不能适用于人身权领域。

(3)二者的不同点包括:

①权利主体不相同。代位求偿权的主体仅限于保险人,代位权的主体可以是债权人、保险人等。

②代位权所针对的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所代位的权利是损害请求权,一般而言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 债权人代位权人所代位的权利则不限于损害请求权,主要是债权。

③两权利行使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是保险人履行了保险合同,并赔偿了被保险人损失。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5. 近因原则

【答案】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原则。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要求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存在最直接的因果关系。

6. 破产欺诈罪

【答案】破产犯罪,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间内或者破产程序开始后实施的,妨碍破产程序公正、顺利进行的,情节严重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破产欺诈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它是指破产人或其他破产程序参与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序中,以图谋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欺诈行为。

二、简答题

7. 简述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答案】破产管理人是法院指定成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对法院负责,并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具有独立的地位。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管理人的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有以下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薄、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即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注册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丧失了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也丧失了诉讼实施权,故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仲裁;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8. 试述保险公司的变更与终止的相关规定。

【答案】(1)保险公司的变更的相关规定

在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往往可能出于经营的需要而对相关事项进行变更。《保险法》

第84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变更名称; ②变更注册资本; ③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④撤销分支机构; ⑤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⑧修改公司章程; ⑦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保险公司终止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可因解散或破产而终止,具体表现为:

①保险公司的解散

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保险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时经由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而终止自身业务的法律行为。《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②保险公司的破产

保险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计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淞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以上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9. 简述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

【答案】在民法原理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一般以强调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原则,但票据行为的文义性限制了以票据以外的其他事实或证据来探求当事人意思的解释方法。所谓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即使该文字记载与事实不符。仍以票据文义来认定意思表示,一般小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方法对票据文义予以更正或补充。

由此,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不同,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主要有三项:

(1)外观解释原则。凡票据行为,如己完备法定形式,即使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2)客观解释原则。票据行为应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进行客观判断,不得以其他事实或证据来任意变更或补充票据文义;

(3)有效解释原则。解释票据行为,应在票据文义的基础上尽可能进行有效解释。

三、论述题

10.试述大陆法系商法理论中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

【答案】大陆法系的商法体系以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的对象,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