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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南民族大学807经济法学专业(经济法学、民法学、商法学)之《商法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公司的募集设立

【答案】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则通过公开向社会招募的方式而成立公司的一种设立方式。

我国的募集设立可以分为社会募集设立和定向募集设立两种形式。社会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定向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部分可向特定法人或特定自然人(如内部职工等)发行,但不公开向社会发行。

2. 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转让

【答案】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②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③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3. 破产债权

【答案】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有权参与分配的债权。破产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①破产债权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 ②破产债权限于对人请求权; ③破产债权限于可强制执行的债权; ④破产债权原则上限于因破产受理前的原因而成立的债权。

4.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

【答案】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二者的区别包括:

(1)二者在概念范畴上是不同的。保险标的又称为保险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或者人身寿命等具体的客体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其是表述主体对客体的关系的概念。

(2)二者的作用是不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条款,其直接决定着保险的险种问题; 保险利益则是保险法理论中的基本原则,设立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就在于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5.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答案】保险代理人是指向保险人收取代理费用,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招揽与接受业务、收取保险费、勘查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有:

①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人的利益;

②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后果由保险经纪人自身承担; 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③保险经纪人可以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保险代理人只能向保险人收取代理佣金。

6. 空头支票

【答案】空头支票是指支票的出票人在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的情况下签发的支票,或者出票人超过资金关系中的约定范围签发的支票。

二、简答题

7. 简述商事账簿的作用。

【答案】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商事账簿的作用包括:

(1)对商主体内部管理而言,制作商事账簿便于商主体及时和准确了解自身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此作为计算盈余、分配利润的依据,同时通过对商事账簿的分析,及时作出或调整经营决策和发展战略。

(2)对交易相对人而言,通过商主体制作的商事账簿可以及时了解商主体的经营状况、资信能力,并据此对该商主体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作出判断,进而可以对是否与其交易、向其投资及时作出决策,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3)对于社会管理而言,通过商主体制作的商事账簿,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商主体的经营状况,并实现对其经营的年度检验,以确保其他交易主体或社会公众的交易安全。同时,国家税务部门也可以此作为征税的依据。

(4)对于商主体的债权人而言,商事账簿是商主体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清算商主体破产债权的主要依据。

(5)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商事账簿是股东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决定如何分取股息、取回剩余财产、计算股票账面价格,从而使股东正确、及时行使权利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它对于股份公司简化信息程序,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对于法律诉讼而言,商事账簿是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事账簿只要内容属实,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一种书证,而且比其他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8. 试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的内容。

【答案】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能力。偿付能力是国家对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我国《保险法》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包括:

(1)提取保证金规则

保险保证金,是指国家规定由保险公司成立时向国家缴存的保证金额,可以用现金或其他方式交纳。我国《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2)提取责任准各金规则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而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9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各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出来所形成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又称赔款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赔款,而从当年的保险费收人中提存的准备金。它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3)提取公积金规则

我国《保险法》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适用《公司法》关于公积金的一般规定。

(4)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规则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所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机构的负债,用于正常情况下的赔款,而保险保障基金则属于保险机构的资本,主要是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赔款,只有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赔付时方能运用。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①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②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最低偿付能力的维持规则

我国《保险法》第101条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作了原则性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