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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南民族大学805民商法学(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商法学)之《商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号与商标

【答案】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商标是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的标记,它适用于商标法,而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的过程中用以区别其他商主体的重要特征,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重要的外在标志。商号与商标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商号与商标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2. 代位继承

【答案】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特征为: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份限制。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3. 一致行动人

【答案】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便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4. 保险人

【答案】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人仅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取得经营资格的保险组织;

(2)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期间享有保险费请求权;

(3)保险人在承保危险事故发生后依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负有损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5. 证券承销

【答案】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证券承销,又称间接发行,它与直接发行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我国,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一般均需证券公司承销。发行证券数量较大者,还需多家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共同承销。

6. 商号登记

【答案】商号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在多数国家中,商号登记是使商号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律同样规定,商号登记是商事登记的法定事项,是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简答题

7. 保险合同的无效原因

【答案】(1)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的情形。

根据无效的程度和范围,保险合同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 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2)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要件,原则上可以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除此之外,可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还有:

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

②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恶意的复保险(我国《保险法》未作此规定)。

8. 民事保证和票据保证的区别。

【答案】票据保证又称票据法上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还请求保证之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民事保证又称担保法上的保证、普通民事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民事保证和票据保证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行为性质的差异

①民事保证可以是要式行为,也可以是非要式行为; 票据保证则必须是要式行为。

②民事保证是一种合同行为,票据保证则是一种单独行为。

(2)成立要件不同

①民事保证的被保证人必须确定; 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可以不确定,不确定时,可依法定的推定原则将特定票据债务人确定为被保证人,例如承兑人或出票人等。

②票据保证既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又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行为,法律对其成立的形式要件有严格的要求。民事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只要以书面形式依法句一立保证合同,保证关系即告成立,且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法定内容的,法律允许当事人补正。

(3)效力不同

①民事保证中,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 票据保证中,被保证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保证人不能主张。

②民事保证的保证人进行清偿后,享有的是求偿权和代位权,并且只能对被保证人行使; 票据保证的保证人清偿债务后,享有的是追索权,除可以对被保证人行使外,还可以对被保证人的前手,甚至承兑人行使。

③民事保证的共同保证人可以约定不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保证的共同保证人不得以约定排除或变更法定连带责任。

④民事保证是一种从合同行为,仅具有从属性,而不具有独立性; 票据保证以被保证债务形式上有效为前提,除非保证人所保证的票据债务欠缺法定形式要件,否则不能影响该保证义务的存在,因此,其既具有从属性又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4)适用范围不同

票据保证的适用范围限于票据债务,且仅指汇票和本票债务,包括承兑人的付款债务和出票人、背书人等的偿还债务:支票适用保付制度而不适用保证制度。相较于此,民事保证的试用范围则较为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