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民族大学805民商法学(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商法学)之《商法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破产追回权与汇票追索权
【答案】(1)破产追回权,又称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
(2)二者的相同点包括:
①二者都属于救济性权利,无论是破产追回权还是汇票追索权,都是为了救济权利人的财产损失。
②主体都是特定的,两个权利的主体都具有特定性。
③行使的效果相同,都能起到维护权利人财产利益的作用。
(3)二者的不同点包括:
①两权利发生的领域不同。破产追回权发生在破产领域,而票据追索权发生在票据支付领域。 ②两权利的标的不同。破产追索权所追索的财产是财产人自己的财产,只不过该财产归管理人控制而己; 票据追索权的标的是票据上所载的应当归自己的金额。
③行使条件的限制不同。破产追索权没有特殊的限制,只要对方存在破产的情况,财产权利人就可以主张该权利; 票据追索权则要求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其他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才可以行使。
2. 保荐人制度
【答案】保荐制度,又称保荐人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证明其发行文件中所载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从而由保荐人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保荐人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①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②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
3. 证券承销
【答案】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证券承销,又称间接发行,它与直接发行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我国,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一般均需证券公司承销。发行证券数量较大者,还需多家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共同承销。
4. 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传来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5. 破产欺诈罪
【答案】破产犯罪,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间内或者破产程序开始后实施的,妨碍破产程序公正、顺利进行的,情节严重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破产欺诈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它是指破产人或其他破产程序参与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序中,以图谋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欺诈行为。
6.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答案】(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和损害赔偿关系。票据法规定这些票据关系主要是为了弥补票据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民法规范的不足。确立与票据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特别权利和义务。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称票据基础关系,是一种法律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而抽象出来并作出独立规定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虽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3)二者的区别
①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票据基础关系; 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是票据基础关系。
②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无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
二、简答题
7. 简述保险利益的意义。
【答案】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利益,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将遭受经济损失。
保险之所以重视保险利益,其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
(1)可以防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保险与赌博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允许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那就意味着随意以别人的财产或身体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不蒙受任何损失而获得保险金。这样,保险就失去补偿损失的意义而成为赌博,不仅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而且会损害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2)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是一种人为的危险,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能获得赔款,就可能有意识地制造危险。保险利益则消除了产生道德危险的根源。
(3)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它使保险人的赔偿有了一个客观的标准,并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因投保而得到额外的利益。当然,人身保险有所不同。由于人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估量的,因而保险利益与保险金额并无关系。只要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当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时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可依照保险金额获得赔偿。
8. 与定期租船合同相比,光船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
【答案】光船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都属于船舶租用合同,都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但光船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光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范围使用,其目的在于租赁船舶从事经营,以获取收益; 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也是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由承租人调度使用,但其目的主要在于完成一定货物的运输。
(2)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责船舶的保养和维修; 而定期租船合同是由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责船舶的保养和维修。
(3)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责船舶的指挥和调度,并负责船用燃料、淡水、物料及船舶的营运费用;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用燃料、淡水、物料等由出租人负责装备,承租人只支付租金和负担船舶的营运费用。
(4)光船租赁的设定、转移、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定期租船合同则不实行登记制度。
9. 简述商业登记的立法原则及对象的范围。
【答案】(1)商业登记的立法原则
①放任设立原则
在奉行这一原则时期,政府对商主体不规定任何条件和形式要求,对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不予任何干涉和限制。这一原则流行于欧洲中世纪后期商业兴盛时期。这一制度完全否定政府对商事登记管理之必要性,由此产生诸多弊端,现已基本不被采用。
②特许原则
奉行这一原则时,商主体之设立和存续需经国家专门立法和君主或国王特别许可。早期欧洲国家公司设立较多奉行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对商主体设立采取遏制、禁止态度,干涉限制颇多,不利于商事交易的发展,目前已基本不被采用。
③核准原则
遵循这一原则,商主体设立和存续,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需经行政机关许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自由裁量决定。这一原则用行政特许权替代君主特许权,但对商主体的限制不如特许原则严格。
④准则原则
在这一原则下,法律预先设定商主体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行为人就可以获得商主体资格,无需取得行政机关的核准。这一原则的弊端是,如果法律对商主体设立和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