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南政法大学808专业基础C[民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之商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有价证券
【答案】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某项财产权利的可流通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其中,汇票、支票、本票又称为票据,票据、债券、存款单都是表彰金钱债权的证券,因此又称为“金钱证券”; 而仓单和提单则是表彰一定物品的交付请求权的证券,在学说上又称为“物品证券”。
有价证券直接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证券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证券本身的价值。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其发生或行使等都必须依据证券。有价证券所设定的权利的移转,也必须是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
2. 海上拖航合同
【答案】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承拖方和被拖方。承拖方以自己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相对方提供海上拖航服务,并按约定收取费用。可见,海上拖航合同既不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不同于海上救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海商合同。
3. 票据抗辩
【答案】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所依据的事由,称为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票据法理论根据不同的抗辩原因,一般将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大类。
4. 证券承销
【答案】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证券承销,又称间接发行,它与直接发行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我国,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一般均需证券公司承销。发行证券数量较大者,还需多家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共同承销。
5. 汇票追索权
【答案】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是为补充汇票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因此遭拒绝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则追索权随之消灭。
6. 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传来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二、简答题
7.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请结合民法诉讼时效一般原理,谈谈该规定的合理性。
【答案】(1)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2)我国《海商法》上关于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即是一种特别诉讼时效。规定较普通时效短的特别诉讼时效的价值就在于催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以免因时间经过造成相关证据的损毁及再收集的困难所造成的法律关系不清的现象。
8. 与董事会相比较,分析监事会的独立地位与独立职权的制度价值。
【答案】监事会,是指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对监事会的独立地位和独立职权的制度价值分析如下:
(1)监事会的独立地位
监事会,是现代公司中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分离的机构保障,监事会拥有独立于股东会、董事会和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的地位。同时,在监事会人员构成方面,公司的董事和高管等不得兼任,这体现了监事会的独立地位,保障了监事会的公正性。
(2)监事会的独立职权
作为公司的法定监督机构,监事会职权主要包括:①检查公司的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③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独立性的制度价值
①监事会的独立性,是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障。
监事会的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制衡功能,强化了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监控力度。对充分实现监事及监事会的价值功效,树立监事会的应有地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②监事会的独立性,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表现和结果,有利于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其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避免公司董事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同时保障了公司健康运行,实现营利。
9. 试分析证券代销、证券助销、证券包销和承销团承销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1)证券代销、证券助销、证券包销、承销团承销的含义
①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于发售期结束后,将未销售部分证券退还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②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
③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后未出售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④承销团承销,又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承销团成员根据分工及承担责任的不同,可分为主承销商和分销商。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2)证券代销、证券助销、证券包销、承销团承销的联系与区别
①联系
证券代销、证券助销、证券包销、承销团承销都是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发行人自主选择承销商实现其证券发行的目的,而承销商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并基于发行人的利益进行承销活动。
②区别
尽管这四种方式都是发行人与承销商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主要表现在证券未完全售出时的处理不同或者可以说承销商承担的风险不同。
a. 在证券代销方式下,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完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b. 在证券助销方式下,承销商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即当承销期内不能全部售出证券时,所剩证券或由承销商购买,或由承销商贷出相应的资金给发行人。在助销的情况下,发行人的风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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