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613民商法之商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洗钱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答案】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对象是上游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卜表现为行为人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刑法将掩饰、隐瞒的行为方式规定为如下五种:①提供资金帐户; 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⑤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3)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并使之合法化的目的。
2. 我国新《证券法》删去了原有的“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内容。试述作此修改的原因与价值。
【答案】(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既不直接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只为买卖证券的当事人提供场所和各种必要的条件及服务。
(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设立证券交易所首先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就国际上现有交易所来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会员制,一种是公司制。
①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会员是各证券商。会员须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会费。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中,只有会员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大厅参与交易活动。会员通常派出一名或若干名场内交易员代表证券商参加场内交易。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形式。
②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是由银行、证券公司、投资信托公司等各类商事组织共同出资建立起来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参与公司的决策,但不得委派自己的股东、职员或雇员直接担任证券交易所的高级职员,以确保交易所的公正性。目前世界上较少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形式。
(3)新证券法作出修改的原因及价值
近年来全球证券交易所正经历着从会员制到公司制的变革以及全球范围内的兼并合作浪潮。这种趋势的形成有其经济和制度基础,更是交易所多元化竞争和降低成本的需求。我国现有的两大证券交易所也应当正视面临的问题,顺应潮流,先“分”,再“合”,在实现独立性和区别定位的基础上,再进行公司制改革,整合交易所资源。相应的我国的证券法作出了一定的修改,新《证券法》删去了原有的“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内容即是对这一趋势的反映。
我国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都在其章程中规定其为“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因此,我国证券交易所目前的组织形式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但是新《证券法》删去了原有的“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内容,这就使证券交易所今后采用会员制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成为可能,为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和市场化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3. 试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制。
【答案】有限责任公司,在性质上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公司具有封闭性特征。股权转让可能对有限责任公司产生重要的影响,《公司法》对此作出了法律规制,具体分析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容易产生公司原有股东对新股东是否信任的问题。因此,规定此种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要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为防止其他股东因故不予理睬,不表明是否同意转让。因此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出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为保证股东出资退股自由,公司法规定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公司法规定视为同意转让。由此可见,公司法充分保障了股东投资退股的自由,最大限度地化解了因股权转让可能出现的“僵局”。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转让股权本质上属于处理私权,应当奉行意思自治的原则。有鉴于此,《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作出了约定优于法定的规定,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要
求股东在公司设立、制定章程时,就要预先考虑到股权转让问题,如有与《公司法》第72条不同的考虑,就应在章程中另行规定,从而取得优先适用的效力。
(5)股权的转让除出于股东自愿外,还可能因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而转让。在这种情形下,公司法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7)建立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虽出现卜述情形,但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规定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该条规定也考虑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素,赋予了章程约定排除法律规定的效力,这同样是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充分酝酿并预作约定的问题。
4. 试述保险合同关系人的构成。
【答案】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既可为投保人,也可为第三人。
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
①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
②被保险人一般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③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④通常,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限制。
(2)受益人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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