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工商大学外国语学院807法律综合(国际法、合同法)之国际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答案】Exclusive economic zone即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如下权利和管辖权:①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 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③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④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
2. 白然法学派
【答案】自然法学派是对国际法学“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的回答而形成的诸代表学派之一,其学说盛行于17世纪至18世纪,主要观点是: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或者说,制定法、习惯法是从自然法获得效力的。自然就是本性、理性、正义,是社会的本性或者事物的本性,而法律就是从这些本性中产生或推论出来的。自然法是绝对公正的、普遍的、恒久不变的,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自然法可以由理性发现,而不需要国家的同意。
3. 协议管辖
【答案】协议管辖是国际法院对事管辖权的一种,是指在《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约定特别规定的事件或争端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与条约同时签订的任择议定书,现行有效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同意今后把它们之间因条约所载事项所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条约或协定的缔约国如果根据争端解决条款或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事先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将来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内因条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时,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就不能拒绝法院的管辖。
4. 反报
【答案】反报是强迫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种不礼貌、不善良、不公平或不适当的行为以同样或类似行为作为反击,即以一个有害行为反击另一个有害行为。但是,
一旦受到反报的国家改变了其行为,一切反报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反报不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后果,因为引起反报的行为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反报通常发生在外交、贸易、关税、航运以及移民和外交政策等领域。例如,一国驱逐另一国的外交官,该另一国往往也以驱逐对方的外交官作为回报。
5. (国际法上的)保证不重犯
【答案】国际法上的保证不重犯是国家责任的形式之一,指行为国以某种形式保证不再重犯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一般来说,保证不重犯通常是在道歉时就作出的,或是在以其他方式赔偿时作出的,而不再作为一种单独的赔偿方式加以强调。但是,保证不再重犯有其独特的重要作用。保证不重犯的着眼点是将来的行为,是预防性的,而不在于对己作出的行为的后果进行补救。对于受害国来说,往往更重要的不仅是要恢复原状,对己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而是要对行为国以后的行为获得保证。
二、简答题
6. 简述领空主权的主要内容。
【答案】(1)领空主权的内容
国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为国家的领空,是国家主权行使的空间。领空主权原则是确定的国际法原则。每一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下列四个方面:
①自保权。一国领空不受侵犯。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任何国家都有保卫其领空安全,不受外来侵犯的充分权利。
②管辖权。每一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管辖权。领空管辖权为属地管辖权。国家行使领空管辖权时,也应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受所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限制。
③管理权。每一国家都有权自行决定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以维护空中航行的正常秩序,保障空中交通安全,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外国干涉。各国在制定本国法律和规章时,应当尽可能地与国际技术标准和国际法律规范取得一致; 在执行这些法律和规章时,也应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不得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
④支配权。空气空间是航空活动赖以存在的场所,是国家的航空资源。国家根据领空主权原则,对其主权属下的空气空间拥有支配权。国家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对领空实施支配,可以规定公民有自由通行的权利,而对于外国通航则需要签订航空协定或通过批准,给予运营权。1944年《芝加哥公约》取代1919年《巴黎公约》时便完全抛弃了“无害通过”的概念,而采用“五种空中自由”的概念。
(2)领空主权的主要表现
①领空不得侵犯。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飞入或飞越该国领空。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一国领空的航空器,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警告其离境、迫降甚至击落。对于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该航空
器被用于与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②设立“禁区”。国家出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的上空设立“禁区”,限制或禁止外国航空器飞行。但这种禁区应不分国籍地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民用航空器。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了公共安全,国家也可以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但此种限制或禁止应小分国籍地适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
③保留“国内载运权”,即国家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航空营运权。国家有权拒绝准许其他国家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乘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
④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为开发和利用本国的航空资源,维护空中航行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
7. 对国家的承认和对政府的承认有什么不同? 各国在与我国建交时承认中华人民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是属于国家承认还是政府承认?
【答案】(1)对国家承认和对政府承认的不同
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新国家获得既存国家的承认就是它与承认国家进行交往的开端。
政府的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的场合。这个新政府全然改变旧政府的对内统治秩序,甚至改变了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既存国家承认这个新政府的问题。
两者的区别在于:①国家承认是在新国家成立时发生的,属于承认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承认是在国家和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变而一国的政府发生非宪法程序更迭的情况下发生的,是承认新政府具有代表国家的资格。②国家承认的条件是新产生的政治实体具备国家的要素,并符合国际法原则。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新政府己经在其国家的全部或大部分领土内实行了有效统治,并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服从。
(2)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政府承认。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相继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这些国家在作出承认决定时,有的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有的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所以,应该适用政府承认的规则,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民国”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没有影响中国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延续。
三、论述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