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工商大学外国语学院807法律综合(国际法、合同法)之国际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白然法学派
【答案】自然法学派是对国际法学“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的回答而形成的诸代表学派之一,其学说盛行于17世纪至18世纪,主要观点是: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或者说,制定法、习惯法是从自然法获得效力的。自然就是本性、理性、正义,是社会的本性或者事物的本性,而法律就是从这些本性中产生或推论出来的。自然法是绝对公正的、普遍的、恒久不变的,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自然法可以由理性发现,而不需要国家的同意。
2. 二元论
【答案】二元论是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否属于一个体系的学说之一,该学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它们各有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渊源和不同的调整对象。这种学说从19世纪末以后在中欧得到充分的发展。代表人物是特里佩尔,安齐洛蒂和奥本海。
3. 《京都议定书》
【答案】《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议定书》的附件A 明确列出了温室气体名录、产生温室气体的能源部门和类别; 附件B 则列出了承诺排放量限制或削减的39个工业化缔约方的名录; 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为基准,《议定书》为《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确定了具体的、有差别的减排指标。
《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联合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及排放贸易机制等灵活机制,让《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可以灵活运用以较低廉的成本完成减排指标。
4. 协议管辖
【答案】协议管辖是国际法院对事管辖权的一种,是指在《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约定特别规定的事件或争端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与条约同时签订的任择议定书,现行有效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同意今后把它们之间因条约所载事项所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条约或协定的缔约国如果根据争端解决条款或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事先接受
了法院的管辖权,将来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内因条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时,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就不能拒绝法院的管辖。
5. 外交特权与豁免
【答案】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一国派往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根据有治外法权说、代表性说、职务需要说三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条约的形式肯定了职务需要说和代表性说,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子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主要包括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以及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二、简答题
6. 领海基线是指什么,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有什么区别?
【答案】(1)领海基线的定义
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2)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的区别
①正常基线即沿岸低潮线,又称自然基线,是国际实践中采用较早的基线方法。正常基线是沿海国海岸在海水处于低潮时,海水与海岸自然形成的一条分界线。在国际实践中,正常基线多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一般适用于陆海分界明显、海岸线比较平直且近岸又无岛屿的海域。
②直线基线是以沿海国在海岸的陆地上、岛屿上或礁石上选定的特殊点作为基点,将这些点用直线连接起来而形成一条直线。《公约》规定,“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7. 简述IMF 的特别提款权。
【答案】(1)IMF 和特别提款权概念
IMF 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其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1969年创立的该组织所有金融和财务活动的计值单位,由5个占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比重最大的国家的货币组成,各种货币的比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特别提款权由基金组织按会员国缴纳的份额分配给各参加国,分配后即成为会员国的储备资产,当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赤字时,可以动用特别提款权将其划给另一个会员国,偿付收支逆差,或用于偿还IMF 的贷款。
(2)特别提款权的一般分配
当会员国长期性全球发展资金需要增加时,为了获得满足,参加国可依据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所缴纳份额的比例获得特别提款权的分配,补充现有的储备不足。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决定
相隔周期五年。依据总裁的提案,经执行董事会的同意,由理事会做出决定,并要求得到总投票权的85%多数票通过。
(3)特别提款权的特征
①特别提款权是参加国(指参加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部的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账户下享有的对其自有储备资产的提款权,它不同于成员国对基金组织一般资源账户下享有的借贷性提款权。
②特别提款权是由基金组织根据国际清偿能力的需要而发行,并由基金成员国集体监督管理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
③特别提款权本质上是由基金组织为弥补国际储备手段不足而创制的补充性国际储备工具,其基本作用在于充当成员国及基金之间的国际支付工具和货币定值单位,同时也可在成员国之间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
④特别提款权作为一种较为稳定的国际储备资产,又是一种货币定值单位,基金组织依《基金协定》第巧条第2款的授权,可在任何时候改变特别提款权的计价方法与原则。
(4)特别提款权的用途
特别提款权的用途包括参加国分得特别提款权以后,即列为本国储备资产,如果发生国际收支逆差即可动用。使用特别提款权时需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它指定一个参加国接受特别提款权,并提供可自由使用的货币,主要是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还可以直接用特别提款权偿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和支付利息费用; 参加国之间只要双方同意,也可直接使用特别提款权提供和偿还贷款,进行赠予,以及用于远期交易和借款担保等各项金融业务。
三、论述题
8. 论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应由联合国安理会统一领导。
【答案】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应由联合国安理会统一领导,这是由《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安理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职权决定的。
(1)联合国安理会的法律地位
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机关,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
(2)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
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是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核心部分,也是联合国安理会职权中最主要的部分。在这种体制下,安理会有权采取非武力强制措施和武力措施,以恢复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①安理会有权按照第39条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
②一旦安理会断定存在上述行为,即有权根据第41条决定采取非武力强制措施,包括局部或全部停止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和其他交通工具,以及断绝外交关系。
③如果安理会认为非武力措施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它有权采取第42条规定的必要的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