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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土地资源管理学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科斯定理

【答案】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即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2. 土地利用计划

【答案】土地利用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各类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主要由农、林、牧业生产用地计划、建设用地计划和土地开发计划组成。根据不同时期土地利用管理的特点,可对计划内容作出调整,如为了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速度,可以编制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计划。依据土地利用计划的性质,可分为土地开发、土地利用、土地整治和土地保护等计划。体规划,制度。

3. 土地征用

【答案】土地征用,就是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征用是一种合法地强制性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必须是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同时,征用体现出土地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割与变换,必要的“征用补偿”是保障征用行为的关键。

4. 土地经济管理

【答案】土地经济管理就是运用经济的手段和方法来管理和保护土地,以取得土地利用的最大经济效益。土地经济管理大致包括下列三方面主要内容:

①土地地租的产生和作用;

②土地利用经济分析;

③土地利用经济效益评价。

二、简述题

5. 怎样进行土地利用经济效益评价?

【答案】掌握土地利用经济效益评价的五种方法进行相关的评价:

(1)直接比较法

直接测算土地利用投入与产出的情况,并进行比较,以求取土地利用经济效益。此法宜于各

地区、部门、个人对土地利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应用此法测算的结果是反映土地利用平均经济效益。

(2)增量分析法

此法是根据劳动消耗的增减与劳动成果变化来评价经济效益。可以找出经济效益升降的原因和劳动消耗的最佳状况与临界点。应用此法测算的结果是反映土地利用边际经济效益。

(3)动态分析法

在增量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投入与产出的连续多点抽样考察,建立土地利用的函数模型,实现对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的连续动态分析。通过微分运算,借以准确地判断最大经济效益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水平。

(4)总体分析法

可以用一定幅度的总体评价来考察土地利用经济效益,仍以上面模型

x 的变化幅度在A~B限度内,则通过积分运算求出:

为例,设

运用上列模型

(5)相关因素法 ,当x=120~180之间时,求出M=1532.2

系统分析法就是把各项影响土地生产率的费用投入与土地利用的成果构成系统,通过抽样统计和数理统计分析,反映出各生产投入要素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对土地利用成果的影响,建立反映这种数量影响关系的数学模型,通过数学分析求出各个要素与土地利用成果的相关性,从而测得土地利用中各种劳动耗费与土地利用成果的经济效益。

6. 简述我国土地产权的法律规定。

【答案】(1)土地产权是指权利人在其权利存在的土地上,为实现其利用土地的目的,分别依法行使其权利时对土地的用益、流转、管理权。土地产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它们以分别行使为主,亦可相互结合。

(2)我国土地产权的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①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即国家和集体二级所有的制度: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从根本法层次上确立了我国土地使用制度; 1986

,从财产权的角度阐述了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同年的《土地管理法》对我国的土年的《民法通则》

,对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了专门规定; 1994年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产权问题作了相应规定。

②行政法规规定了我国土地权利的取得及流转;

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自一次系统阐述了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取得方式及相应权利内容。同时发布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及以后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对我国土地产权制度作了辛上充规定。

③相关规章规定了我国土地权属管理的具体内容、程序和方式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和颁布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规则》、《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具体规范了我国土地权属管理的内容、程序和方式,成为实践中我国土地权属管理的直接依据和土地产权制度法律规定的有益补充。

7. 简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报批程序。

【答案】(1)事先预报。出让方案初步确定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需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让方式、地价评估、效益测算等。

实行预报制度的目的主要是让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早了解情况,从而参与出让地块的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帮助指导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出让前期工作。同时也为以后的报批加快审核进度、提高办事效率创造了有利条件。

(2)拟词方案。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预报后,就要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订出让地块具体方案,包括面积、年限、出让金底价、使用条件等,编制一系列相关文件。

拟订方案是出让前期下作,涉及面广,土地管理部门应争取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在意见不一致时,由政府出面协调解决。

(3)正式报批。出让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向上级人民政府正式报批,同时附具相关材料,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草本)》等。

对报送的出让方案,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负责审核,之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4)组织实施。出让方案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程序依出让方式的不同而不同。由于出让合同草本已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因此,正式签字后的合同无需再报批,即可生效。

(5)备案建档。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出让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需向上级土地管理部

,同时向批准出让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增报正式签订的门填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备案表》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副本和出让地块登记卡复印件。其目的是为了便于今后查阅,同时便于上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宏观调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