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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910法学综合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行政诉讼中发生原告资格转移的几种情形。

【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 简述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

【答案】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必须符合行政的一般要求,其中包含着及时的要求。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可能更重视效率,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尽可能快地处理是其内含的要求。

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以明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符合法定条件应及时受理;

(2)复议案件的审理要按照审理期限及时审结案件;

(3)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复议案件经审理后,复议机构应迅速拟定复议决定书,并报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尽速签发;

(4)对复议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责成其履行,并追究或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3. 简述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涵义。

【答案】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我国缺乏行政诉讼的传统,且现阶段行政审判要承受各方面压力,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强调该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他具体含义如下:

(1)行政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行政审判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外国政府和机构均不得代行,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也不得干

涉,应当尊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运用。

(2)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每一个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的独立。就具体案件的审判来讲,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独立的,上级人民法院不能要求下级法院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审理和裁判,即使下级法院的裁判有错误,也只能通过法律程序纠正。

(3)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为确保审判权行使的合法性,人民法院要受权力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4. 简述我国行政立法的原则。

【答案】行政立法的原则是指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和贯彻的,体现行政立法基本精神的准则。具体有:

(1)依法立法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等进行。

(2)民主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体现在程序上,就是行政立法的开放性和相对人的立法参与; 体现在内容上即要求尊重人权,真正反映和体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愿望和要求; 体现在事后程序上,就是对行政立法的民主监督能被纳入救济途径。

(3)法制统一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与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立法保持一致,不相隶属的行政立法之间应当协调一致,同一行政主体制定的多个行政法规范之间和同一行政法规范内部都应保持一致。

(4)可操作性原则,行政立法要保证法律和法规在本地方或本部门的执行作出具体化的规定,从而起到补充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漏洞,及解释法律和法规的原则规定和立法意图,并使法律和法规切合本地方或本部门实际情况的作用。

二、案例分析题

5. 2007年11月3日上午10时许,原告廖某驾驶小汽车,乘载叶某等2人到某市机场,途经该市某交通规费检查站时,被该市交通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在向原告廖某和乘客叶某进行询问后,认为廖某行为的性质属于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当场发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原告廖某于2007年11月9日申请听证。2007年11月18日,被告召开听证会并于同年12月21日,被告作出《听证决定书》,决定维持拟处罚30000元的决定。2007年12月25日,被告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依照该条例第64条规定,处予罚款人民币30000元。原告廖某不服,于2008年1月12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提供了如下证据:

(1)廖某的询问笔录;

【答案】

6. 某法院行政庭在审理于某不服派出所100元的行政处罚案时,出现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派出所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另一种意见认为派出所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第三种意见认为派出所不应作为被告。

你的意见如何? 说明理由。

【答案】(1)派出所的行为不属于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

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100元的行政处罚可以由派出所决定,不属于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2)派出所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这一观点是正确的。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该案派出所不应作为被告,应列派出所所在公安局作为被告起诉。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 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法院行政庭应该通知于某将被告人变更为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如果于某同意,则以公安局作为本案的被告继续进行诉讼。若于某拒绝变更被告,则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三、论述题

7. 试述我国的行政立法。

【答案】(1)行政立法的含义与性质

行政立法一般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从静态角度讲,行政立法则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照立法程序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立法的性质如下:

①行政立法仅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而不包括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律、地方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作为行政法渊源的地方性法规。

②行政立法的主体只限于特定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规章只能由国务院部委和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权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其他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

③行政立法遵循准立法程序,这种程序既具有行政程序的特征,又具有立法程序的特征,我国行政立法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其性质的二元性:既属于(主要或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一一抽象行政行为,又属于立法一一准立法或从属性立法。

(2)行政立法的调整范围

关于我国行政立法的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了一般的原则性的规定。

①该法确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属立法领域。对于该领域的立法事项,行政立法未经特别授权不能调整。这些事项包括下述十项:a. 国家主权的事项; b. 各级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c.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d. 犯罪和刑罚; e.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f.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g. 民事基本制度; h.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i. 诉讼和仲裁制度; 」.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②《立法法》专门规定了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行政法规:a.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b.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