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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716法学综合一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德国行政法院与法国行政法院体制有什么不同?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中,有人提出设立行政法院,设立行政法院试图解决行政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哪些问题? 设立行政法院有哪些障碍?

【答案】(1)德国行政法院与法国行政法院体制的不同之处

①从法院组织上看,法国的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互不隶属,各自独立,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普通法院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行政法院不属于司法机关; 德国的行政法院虽然是专门法院,但仍属于普通法院系统,德国的司法系统由两大类组成:一是宪法法院,二是普通法院,普通法院又包括五种法院,即一般法院(民事或刑事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社会法院。德国的行政法院虽然独立于民事或刑事法院,但其仍属于司法机关,而法国的行政法院不属于司法机关。

②从法院级别设置卜看,法国的行政法院包括地方行政法院、卜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并且法国行政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并没有密切联系。法国的地方行政法院并非与行政区划紧密连接,其是根据大小不同设立,上诉行政法院只有五家,分布在巴黎、里昂、波尔多、斯特拉斯堡、南特。德国的行政法院包括初等行政法院、州高级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初等法院设立在州以下的行政单位,根据州的大小而数量不一,州高等行政法院,则各州均有一个。

③从法院承担的职能上看,法国行政法院强调法律与行政的结合,法院在工作中要求法官同时担任行政组和诉讼组的工作,为行政机关提供咨询,提出意见、建议。德国行政法院则无须承担行政机关的咨询功能。

④从法官的独立性角度看,德国《基本法》明文强调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相比之下,法官的行政法院及其法官的独立性较弱。尽管表面上看来,法国的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系统,法官也有由行政人员担任,法官承担对行政机关的咨询功能,但是行政法院和法官仍可独立于任意的行政干涉。

(2)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的问题

①行政审判地方化干预严重。行政审判难以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遭到质疑。独立的司法机关是行政审判得以公正有效的必要条件,然而,在现有体制下,一方面,地方政府占有优势地位,法院的人事和财物皆受制于地方政府,这就使法院的独立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行政审判庭作为法院的一个内设机构,同样受制于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的不合理干预。行政审判

的独立与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地方化的干预致使行政诉讼制度的效用大大减少。

②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问题早已成为行政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难题。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方,对行政诉讼具有天然的抵触情绪。表现在执行判决时,行政机关故意刁难,“政府败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如同废纸”的现象普遍存在。

③行政审判效率低下,质量难以保证。在行政审判案件中,法院裁判率过低,相对人撤诉率较高,其中大多数为“非正常撤诉”。此外,在行政案件审判中,相较于民事、刑事审判,原告的上诉率和申诉率都高出许多。另一方面,对于大多数基层法院的行政庭来说,案件比较少,法官待遇较差,基层审判庭难以留住专业优秀的审判人员,进一步造成审判质量低下。

④行政审判中,司法权威缺失的问题严重。在行政审判中,法院受制于党政机关,法官更是难以具各足够的抵御外来的不正当十预的能力。一方面,法院在行政机关的特权威严下束手无策,其权威不值一提。另一方面,行政审判质量不高,司法判决难以得到执行,人民群众对法院和行政诉讼更加不信任。

(3)设立行政法院的主要障碍

①设立行政法院存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上的障碍。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并没有关于“行政法院”的专门规定,如果要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就需要修改宪法和组织法,这在立法上极其困难。如果不修改相关法律就建立行政法院,那么其合法性基础不存在,就是违法的。

②设立行政法院的成本过大。一方面,设立新的行政法院需要大量的经费和资产投入,另一方面,设立行政法院需要相当多的行政审判人才储备,短时间内能否找出高精尖的行政审判人才也是值得忧虑的。再一方面,设立行政法院会对现行体制造成冲击。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是否意味着其不受地方党委的约束; 行政法院独立后,是否会对党的领导和行政机关促进经济发展的运行体制造成冲击等现实问题还有待论证。

2. 对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和监督方式。

【答案】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来实现的;

事后监督主要有:

(1)裁决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裁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②国务院的裁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规章制定主体的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规章与旧的规章所作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改变或撤销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部门规章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由国务院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地方政府规章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国务院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规章。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和规章,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3)备案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备案机关是:

①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②音区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③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4)司法监督

在法律上,法院并不具有改变或者撤销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根据行政法原则和《行政诉讼法》关于“参照规章”的规定,以及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和各级法院审判权的规定,司法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是通过法律解释来实现的。

3. 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答案】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类:一类是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另一类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1)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③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④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⑤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⑥辩论原则;

⑦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2)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①行政诉讼的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这实际上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

②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一般情形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