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综合之保险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保证基金制度
【答案】由于竞争性保险市场中保险人丧失偿付能力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为了应对偿付能力丧失的情形,有些国家设立了丧失偿付能力保证组织或保证基金,即保证金制度。基金可能由政府管理,也可以由保险业自身出资并负责运作。有些国家的担保机制是根据事先对保险人的评估而设立的,有的是根据对保险人丧失偿付能力之后的评估而设立的。保证基金的赔偿限额可以是适中的,也可以是宽松的。有些国家和地区的被保险人可以在赔偿限额之内得到完全的赔偿,而有的国家和地区的被保险人必须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
2. 心理风险因素
【答案】心理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例如,人的疏忽、过失、投保后片面依赖保险等,均属心理风险因素。
3. 手术保险
【答案】手术保险提供因病人需做必要的手术而发生的费用,一般负担所有手术费用。
4. 静态风险
【答案】风险按其所产生的环境分类,可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其中,静态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失误所造成的风险。静态风险多属于纯粹风险,如台风、雷电、洪水、火灾、盗窃等风险事故。静态风险在一定的时间内,形成风险的基本条件变化不大,因此,它的发生具有规律性,可以通过大数法则来预测其发生的频率。静态风险一般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5. 组合法
【答案】组合法是通过险种要素的重新组合而设计保险单的方法。组合法就是在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的情况下,将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金的交纳方式、保险费的给付方式等这些因素进行不同的排列组合以创造出不同的保险单或保险商品,以满足各种不同的需要。
6. 责任保险
【答案】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各种民事法律危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是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来理解责任保险的内涵:①责任保险与
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 ②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③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起见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责任保险的业务结构通常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及各种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7. 利差益(损)
【答案】利差益是指人寿保险资金运用的实际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而产生的收益。通常保险人常利用保险费收入进行其他业务投资,当实际投资收益率大于责任准备金按预定利率所产生的利益时,即形成利差益,就是说资金运用扣除应缴的税款与投资的费用后,其利息及红利收入等投资收益,若超过应转入责任准备金的利息和投资经费,其差额即为利差益,反之,则为利差损。通常为了安全起见,预定利率总要订得低一些,避免利差损发生。利差益一般用下列公式计算:
利差益=(实际投资利率一综合预定利率)×(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一投资总额)/2+(年初资产总额-年初责任准备金)×综合预定年利率。
8. 团体万能寿险
【答案】团体力能寿险是团体雇主为其所属员工投保的一种万能寿险,是一种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保单持有人在交纳一定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交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冉交费。而且,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具备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降低保额。
团体雇主一般不为团体万能寿险交付任何保险费,所以,团体万能寿险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团体保险产品。不过,如果团体的规模较大,可以按该团体的经验数据收取死亡率费用,而且收取的管理费用比个人保险产品低。此外,如果员工离开该团体,他购买的团体万能寿险产品可以在该团体中继续保留。
二、简答题
9. 试述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对保险人资本充足性及偿付能力监管的原则。对比这些原则,你认为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还存在哪些不足?
【答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对保险人资本充足性及偿付能力监管的原则,主要有:
(1)保险人的技术准备金必须充分、可信、客观,并且在不同保险人之间具有可比性
充足的技术准备金是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良好的基础,对各保险公司的技术准备金必须以一种可信、客观和一贯的方式进行核算。技术准备金的评估规则应当建立在谨慎和透明的基础之上,技术准备金必须能够充分满足履行对保单持有人承诺的各项义务,应当通过专家和专业技能强化技术准备金的可信性和可比性。
(2)对那些没有被技术准备金涵盖的其他负债,也必须提取充分的准备金
应确保对所有负债都有充分的准备,包括对第三方的义务以及所欠的有争议款项。
(3)对资产的评估应当恰当、充分可信和客观
为防止保险人的各种风险,监管机构通常会对保险公司的资产提出审慎要求。对资产进行客观、一贯的评价应基十谨慎和透明的会计准则和惯例,应通过使用专家和专业技术进行强化。
(4)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必须设定资本和负债的匹配要求
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框架应当能够充分反映出因保险人资产和负债的币种、现金流期限和数量等不匹配而可能导致的风险损失。
(5)确定资本要求是出于弥补因技术风险和其他风险所造成损失的需要
由于对风险的低估、赔付的变化或承保的不充分,往往会导致技术风险。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足够的资本,以便弥补可能发生的未预见的损失和其他风险导致的损失。
(6)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必须能够对风险做出敏感反应
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在整体上必须与保险人面临的风险相适应,应当确保无论这些风险何时发生、怎样变化,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均能始终保持充足。
(7)必须确定一个控制水准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确定一个控制水准,一旦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下降到这个控制水准之下时,监管机构应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
(8)必须确定具体化的最低资本水平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设定一条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的底线,作为维持保险人则务能力的一个基本保证。对于新设公司,应提出更高的初始资本要求,以确保其足以支撑公司在成形期间的业务发展。
(9)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必须界定资本的适当形式
在确定资本形式时,保险监管机构应考虑不同资本构成要素所占的比重。监管框架应当对那些不能完全满足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要求标准的资本工具的数量有必要的限制。
(10)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必须由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做补充
保险人必须建立与其业务经营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系统,该系统应当以完备的监测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作支持,而且能够涵盖保险人所面临的全部风险。
(11)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中应考虑再保险安排的风险转移有效性和再保险人的安全性
冉保险安排是风险转移的基本工具之一,评价再保险信用应当考虑再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风险转移的有效性。将再保险作为决定技术准备评估的因素时,必须根据充分、可信、客观和一贯的原则对再保险进行评估。在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运用再保险时,应充分考虑再保险人的安全性。
(12)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应当有适当的信息披露做支撑
应当要求保险人公开披露有关资本结构及风险的信息,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应当是适当的。
(13)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
保险监管机构在进行偿付能力评估时应关注保险人技术准备金的充分性、可靠性、一贯性和客观性,应关注资产和负债的评估价值、对偿付能力边际要求和控制标准的遵守情况,以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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