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保险之保险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自杀条款
【答案】自杀条款是关于被保险人自杀时间上的限制的条款。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也能获得保险金,就可能鼓励意图自杀的人在自杀前投保巨额人寿保险,从而诱发道德风险。如果对并非为图谋保险金而自杀的被保险人一概拒付保险金,也会影响受益人的正常生活,而且人寿保险的目的又是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多数国家对自杀作了时间上的限制。只有在保险合同生效后若干年内发生的自杀行为,才作为除外责任。超过若干年后的故意自杀,保险人仍应给付死亡保险金。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 纯粹风险
【答案】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人的生老病死等,均属此类风险。
3. 趸交年金
【答案】趸交年金,也即一次交清保费的年金,是指年金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全部交清后,于约定时间开始,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
4. 未决赔款
【答案】未决赔款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己经发生的损失,但尚未处理或己处理但尚未确立最后赔款金额、也未办理给付手续的赔款。为承担未决赔款的保险责任,保险企业应该提存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未决赔款的100%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5. 免赔额条款
【答案】免赔额条款是指在健康保险中,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额的规定,即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主要基十两个方面的原因:方面,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可以承受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省去保险人因此而投入的大量工作; 另一方面,免赔额的规定可以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自我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免赔额的计算一般有三种:①单一赔款免赔额,针对每次赔款的数额; ②全年免赔额,按全年赔款总计,超过一定数额后才赔付; ③集体免赔额,针对团体投保而言,规定了免赔额之后,小额的医疗费由被保险人自负,大额的医疗费用由保险
人承担。
6. 保险商品等价交换
【答案】保险商品等价交换是指投保人按保险的市场价格支付并取得某个保险保障的行为。保险费是单个保险的市场价格,投保人支付这个价格取得保险保障。他们之所以愿意购买保单,是因为他们在比较危险处理(比如自保还是转嫁)财务的机会成本上,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这个保障值这个价,两厢情愿就是等价交换。
7. 弃权
【答案】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弃权一般因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对于默示弃权,可以从保险人的行为中推断。
8. 宽限期条款
【答案】宽限期条款又称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条款。宽限期是指在人身保险单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形下,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对到期没有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时间的优惠,让其在宽限期内补交续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交纳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可以在应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人寿保险单规定宽限期条款,一方面是为了方便投保人,另一方面是为了不使保险合同轻易失效。我国《保险法》第36条规定宽限期为60天。
二、简答题
9. 试述保险合同属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为什么?
【答案】(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法》第10条)。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投保人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拥有请求补偿风险损失的权利; 保险人享有依据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等。
(2)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一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非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这些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应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合同约定的内容。
10.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和赔偿处理原则。
【答案】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
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一,碰撞责任,碰撞是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的物体的意外撞击; 第二,非碰撞责任,分为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
②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即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减少车辆损失,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在除外责任方面,保险人对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等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违章行为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车辆自身缺陷导致的损失,以及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增加挂车而未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等)的情形下出现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原则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赔偿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情况:
①全部损失
保险标的全部毁损或失去修复价值,或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计算公式为: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②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全损”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如果保额是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不管保险金额是大于、等于还是小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一律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如果保额是按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的,同样无论保额是大于、等于还是小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一律按保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③车辆数次部分受损的赔偿
车辆如果发生数次部分损失,保险人对每次部分损失都负责赔偿。只要每次的赔款加上免赔金额之和未达到保额,保险责任仍然有效,即使各次赔款加上免赔金额之和已超过保额。但如果发生一次部分损失,只要该次的赔款加上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额,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④施救费用的赔偿
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
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款金额及施救费分别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